高校国家助学贷款还款违约状况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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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国家助学贷款还款违约状况分析

作者:王猛

来源:《中国乡镇企业会计》 2011年第6



一、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的现状

19996月,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出台,指定中国工商银行为国家助学贷款的承办银行,并先行在京、津、沪、渝4个直辖市以及武汉、沈阳、西安、南京共8个城市试点。2000年,国家助学贷款正式在全国实施。

2003年,8个试点城市的国家助学贷款进入了第一个还贷期,结果全国不少高校的违约率都超过了20%。根据200388日中国人民银行下发的《关于下达2003年度国家助学贷款指导性贷款计划的通知》,经办银行对于借款人违约比例达到20%,且违约毕业人数达到20的高校可以暂停贷款业务。很快,各地高校遭遇了停贷风波。

2004年,国务院办公厅会同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等部门,对湖南、湖北两省的国家助学贷款情况进行了实地调研,并推出了国家助学贷款新政策,引入了“风险补偿金”激励约束机制。

20075月,财政部、教育部和国家开发银行决定在部分地区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试工作。江苏、湖北、重庆、陕西、甘肃成为首批试点省市。去年5月,2009年全国学生资助工作会议提出,全国所有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全面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贷尽贷”的目标。

教育部公布数据统计,我国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发放金额如下,截至1999年底贷款试运行的第一年我国工商银行共贷出国家助学贷款400万,至2000年底贷出800万,2002年底累计贷出18.6亿元,2003年遭遇了贷款接近全面停贷的尴尬一年,2004年贷出20.2亿元,2006年底我国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合同金额达到51.5亿元人民币。1999年到2008年年底,已有436.1万名贫困大学生通过该项政策圆了大学梦,累计贷款金额337.1亿元。

但是,高校国家助学贷款贷出金额与我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并不相平衡,以全国各高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平均比例30%计算,我国每年贷出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并不能满足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贷款需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占高校在校生的30%左右,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年每人需要6千元贷款计算,2000年、2002年、2004年、2006年分别需要6.84亿、23.9256亿、47.8152亿、79.9992亿国家助学贷款,需求与供给相差最少的2006年,也有近30亿元的缺口。目前仍有较大缺口。

二、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的还款情况

国家助学贷款政策推行10年来,已有超过400万贫困学子受益。但随着助学率的提高,一些高校助学贷款违约率不断攀升。广东有的高校违约率6年竟升高10多倍。还贷率下降不仅使助学贷款政策在一些地方陷入“困局”,也考问着新一代“天之骄子”的诚信和责任。

根据《中国青年报》报道,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开展以来截至200512月底,全国累计己审批国家助学贷款学生206.8万人,累计己审批合同金额172.7亿元,早期贷款的学生已完成学业,开始进入还贷期。但由于当前一些学生毕业后就业困难、流动性大、少数学生信用意识较差等原因,己经出现拖欠还贷现象。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苏宁2005年在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全国联网运行新闻发布会上透露:“国家助学贷款违约率高达28.4%,导致许多银行不愿发放助学贷款。”




200771日,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分行以“债务催收公告”的形式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将1200余名拖欠助学贷款的违约借款人的个人信息公布于众,这次追讨的本息金额总37151890.96元。其中积欠本息最高的达到3万余元,最低的只有数百元,大多数欠款人拖欠了7000元以上的贷款。在公告的开头,工行注明被公布的人员都是已连续违约一年以上没有偿还贷款的欠债人。

东北新闻网2007917日的一篇题为《辽宁近40%大学生欠贷,违约影响新生助学贷款》的报道中摘录了辽宁省教育厅助学贷款办公室贾主任就辽宁省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看法:“几年来,全省累计发放国家助学贷款6.9亿元,获得贷款学生人数达到了10多万人,全省地方所有高校、包括民办高校全部纳入开办国家助学贷款业务范围。”在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中,违反约定没有正常按时还款的比例“是个动态数字,主要由银行方面统计,辽宁的国家助学贷款违约率应该在30%~ 40%之间。”

三、高校国家助学贷款个人信用不良的原因分析

从客观上看,当前大学生还款违约率高的首要原因,是就业难和就业质量不高导致还款能力降低或暂无还款能力。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计,近两年全国沉积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约有480万人,加上2009年高校应届毕业生,今年全国需就业的大学生上千万人。高校自1999年大幅度扩招后的第一届毕业生在2003年毕业,2003年开始了第一个毕业生高峰年,也是就业高压年,就业难现象成为高校扩招后社会一个热点关注问题,一部分高校学生毕业即失业的情况也延续至今。就业难有着校级、地域性差异和专业性差异,总的来说东南沿海各省份要好于西北各省份,理工科专业要优于文史、体育类专业,中央教育部直属院校要强于综合排名靠后的民办院校。根据教育部在每年“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会议”上公布的数据显示,2003年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平均就业率为70%2004年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平均就业率为73%2005年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率为72.6%2006年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平均就业率为70.9%以全国各高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平均比例30%计算,全国每年有十几万以上的家庭经济难学生未能就业,此部分人的国家助学贷款还款就有可能出现问题。

同时一些大学毕业生就业质量不高,工作的试用期过长,收入水平过低,缺乏社会保障。一些学生甚至经常遭遇“试用期满即解雇”、“工资水平不如农民工”。月工资收入仅为1500元左右的大学生,迫于经济负担重,较难履行合同要求的逐月还款。对大学生来说,即使因拖延还款而危及诚信,也对他构不成“威胁”,“我现在只考虑眼前的,买车买房似乎还是很遥远的事,根本无力顾及诚信记录。”另外,还款程序的不便利也在客观上给一些大学生带来了还款障碍。

从主观上少数大学生存在着法制观念淡薄导致高校国家助学贷款个人信用不良,集中体现在贷款高校学生信用意识淡薄上,在主观上对国家助学贷款个人信用的概念理解错误或者对个人信用的重视程度不够。没有重视自己的还款计划,也不知道自己每个月应归还国家助学贷款的金额,更不知道还款金额会随着贷款利率的调整而调整,这部分高校毕业生往往会出现还款不足和遗忘还款等违约现象。还有部分高校毕业生对个人信用没有正确的认识,认为个人信用只是道德层而上的诚实信用,没有认识到合同法律约束力,以为只要最后把借贷的国家助学贷款还清即为做到诚实信用,遇到实际困难时可以不按照国家助学贷款合同的规定及时足额归还,也不用严格遵守贷款合同约定,每次更换联系方式都不及时通知银行。另外还有极少数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生,看到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还款的其他毕业生并没有受到严厉的惩罚反而逃避了归还贷款的责任,这极小部分毕业生对还款持观望态度,他们抱有法不责众的心理,对各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催缴工作人员和经办银行工作人员的催缴实行敷衍或者断绝联系的做法。这些都是我国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学生法制观念淡薄的表现。


(作者单位:辽东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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