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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体育学院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范基本建设程序,保证建设项目所需资金的正常、有序供给,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西安体育学院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基本建设项目经可行性论证后,通过院务会议或党委会审定立项,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统筹安排、使用建设资金。
第三条 学校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的内容包括: ⑴、国家财政、省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拨款资金; ⑵、学校自筹的基本建设资金;
⑶、学校向金融机构借用的基本建设贷款; ⑷、接受捐赠或其他
第四条 财务处是学院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的职能部门,对基本建设资金进行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实施会计监督。其主要职责包括:
⑴、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投资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⑵、筹集项目建设资金,保证工程用款;办理工程与设备价款结算。
⑶、参与工程项目的论证、决策及招投标活动,参与施工合同的签订、施工过程的造价控制和竣工验收等工作。
⑷、组织基本建设活动的会计核算工作,正确核算工程成本;控制建设管理性费用支出,合理、有效使用基本建设资金。
⑸、定期汇总、反映基本建设资金信息,配合对已完工建设工程项目的审计工作;及时办理竣工建设项目的交付使用资产手续。
第五条 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基本原则
(1)、所有基本建设项目落实资金来源后方可开工,按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组织施工,按照规范的工程价款结算程序支付资金。
(2)、建设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制度,建设过程涉及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以及大宗材料采购和工程监理都要依法订立合同。各类合同必须有明确的质量要求、付款条件、履约保证责任和违约责任条款。财务人员按照合同规定的条款付款。
(3)、施工过程中,严禁随意变更设计、改变施工组织等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超投资计划的行为。严格大型基建项目的变更签证管理制度,确因客观原因需要变更设计,或其他原因引起项目投资发生变化的,基建科应以书面材料报后勤处并会商财务处。1万元以下由后勤处长审核签字;1万元以上至5万元由主管基建副院长审核签字;5 万元以上至
10万元需分管财务副院长审核后报院长审批;10万元以上要报院务会议审批;50万元以上报党委会议审批。报批后的签证要在24小时之内由建设方、委托代理方、施工方、监理方签字,同时报财务处及审计部门进行备案。对不符合变更签证程序的项目财务处、审计部门有权拒绝审计和支付工程价款。
第六条 根据财务管理和资金支付的要求,后勤处和基建科应配合财务处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建设项目开工前,应及时向财务处提交初步设计的批准文件和项目概算,提交项目施工预算等造价资料和相关合同,落实建设资金预算。
第七条 建设资金的使用和支付
⑴、根据建设合同约定支付基本建设资金,按照审批权限必须由后勤处处长和分管基建的副院长、分管财务的副院长、院长核准签字。
⑵、基建财务人员对每一项工程承包合同或中标书的基本内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关键环节要详细了解,及时、准确掌握工程实施的进展情况。
⑶、单项工程依据合同可实行全部工程竣工一次结算或按工程进度分阶段支付。 ⑷、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根据施工单位提供的施工进度表和资金需求报告,经监理方和甲方工地代表签字、基建科及后勤处签字、报请分管院领导签字后,在工程竣工以前支付不超过75%的工程进度款。一次性支付单项工程款超过50万元以上的需分管基建的副院长和分管财务的副院长、院长联签。
⑸、工程竣工验收后,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后勤处基建科在规定时间内对施工方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进行一审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
审计部门根据基建科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工程造价进行二审结算审计并出据审计意见书。财务处根据学院领导签批的工程结算及审计意见并依据工程合同办理工程款结算。
⑹、工程质保金的支付严格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管理条例》中规定的保修期执行。在保修期内经使用无质量问题,由使用单位签署意见,基建科、后勤管理处签字报请分管基建的副院长或院长签字同意后一次性退付质保金。
财务处不办理无建设计划、无预算、无合同、无资金来源的工程项目款项的支付。 第八条 建设项目管理费纳入学校预算进行管理,按省政府有关文件规定,建设项目管理费实行“比例控制,据实列支”的管理制度。
(1)、使用范围:学院基建管理及业务技术人员的外出考察差旅费、交通费、业务培训费、临时雇佣人员工资、加班补助费、专家评审费、施工现场补贴、技术图书资料等费用的开支。
(2)、建设项目管理费支出应严格控制,其中从严控制宴请招待,业务招待费支出原则不得超过建设项目管理费总额的10%,在基建项目现场施工期间内,学院基建施工管理人员予以发放施工津贴,施工津贴标准按照省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
(3)、项目招投标阶段所收取投标人的报名费、资料费等有关费用纳入项目管理费使用。
第九条 各种赔偿、违约金收入,首先用于弥补损失,其余部分冲减工程成本,任何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十条 项目在竣工验收后,后勤基建部门应在3个月内提供项目竣工报告并列出清单,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验收后,办理增加固定资产手续。
第十一条 对于已拆除的房屋和建筑物,后勤基建部门应列出清单报财务国资部门,按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和我院固定资产报损、报废的有关规定,并按程序办理有关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私自处理、报损、报废固定资产。
第十二条 基本建设活动涉及的其他财务管理问题,按学校有关财务管理规定执行。基建管理人员在工作过程中经手的周转金等借款,要严格控制,及时清理。责任人工作变动,必须落实还款责任和追缴措施,并及时办理责任转移手续。
第十三条 10万元以上的大型修缮支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经院务会议审定后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西安体育学院
二零零八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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