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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
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荣昌区人民政府 • 【公布日期】2015.10.22
• 【字 号】荣昌府发〔2015〕27号 • 【施行日期】2015.10.20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城市建设 正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荣昌府发〔2015〕27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3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渝府发〔2015〕53号)精神,经区政府同意,现就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行标准
一类地区:昌元街道、昌州街道场镇规划区内,住宅按每平方米180元,商业用房按每平方米200元计征;
二类地区:广顺街道、峰高街道、双河街道、盘龙镇场镇规划区内,按每平方米130元计征;
三类地区:安富街道、吴家镇、仁义镇、荣隆镇、河包镇、万灵镇场镇规划区内,按每平方米110元计征;
四类地区:直升镇、清江镇、古昌镇、龙集镇、远觉镇、观胜镇、铜鼓镇、清升镇、清流镇和建制调整后已撤并的乡(许溪、新峰、保安、五福、十烈、合靖、大建、治安、葛桥、石河)场镇规划区内,以及不在规划区内的成渝公路沿线的开发项目、生产、经营用房,按每平方米80元计征。
经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各镇街村民在建制镇街规划区内利用自用宅基地新建、改建、扩建自用住房的,以每人建筑面积30平方米免收城市建设配套费,超出部分按每平方米20元计征。征地拆迁安置房配套费征收标准、程序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二、使用范围
城市建设配套费主要用于城镇主干道建设及附属设施和基础教育附属设施等城镇基础设施建设,但不含小区内部配套设施建设。除昌元街道、昌州街道以外,其余各镇街收取的配套费全部安排给各镇街用于城镇基础设施建设。 三、征收管理
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模式、征收办法、减免缓政策按照《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3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城市建设配套费应当一次性缴清,一次性缴清确有困难的、且应缴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经批准,对超过500万元部分可分两次在6个月内缴清;对应缴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第一次缴纳不少于总额的50%,剩余部分可分两次在6个月内缴清。 四、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15年10月20日起执行。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 2015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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