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狱劳教系统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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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狱劳教系统消防安

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公安部,司法部 【公布日期】1997.03.14

【文 号】司发通[1997]028 【施行日期】1997.03.1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监狱管理,消防管理 正文



司法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狱劳教系统消防安全工作

的通知

(司发通[1997]028 1997314日)

近来,劳教系统连续发生特大火灾事故,伤亡严重,损失很大,影响很坏。为了认真汲取血的教训,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现就进一步加强监狱、劳教系统消防安全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消防安全工作是关系到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保卫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成果的大事,责任重于泰山。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特别是监狱、劳教部门要把消防安全工作纳入重要的议事日程,与监狱、劳教所的“三防”工作同布置、同检查、同考核、同奖惩,并与干警、职工政治荣誉和经济利益直接挂钩,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批转的《消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规定,明确监狱、劳教机关、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安全第一负责人,全面负责本机关、本企业的消防安全工作;省(区、市)监狱局、劳教局和监狱、劳教所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机构,配备有实践经验的专业技术人


员;要保障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完善消防设施,增加消防安全设备、器材,立足自防自救。

二、切实做好消防安全检查工作。各省(区、市)监狱局、劳教局和监狱、劳教所要主动邀请公安机关对监狱、劳教单位进行消防安全大检查。将隐患分类建档,落实整改措施,跟踪检查验收;发现重大火险隐患,要立即停产或部分停产整顿,限期排除,否则不准生产。各监狱、劳教所要把日常消防安全检查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要针对监狱、劳教系统的特点制定消防安全检查办法。对检查的时间、内容、方式等作出明确规定。专项检查治理每年不少于两次,重点解决突出的消防安全问题。

三、强化生产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各监狱、劳教所要根据生产产品和原材料的行业特点,结合本企业的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管理制度、各类安全操作规程及事故的紧急处置办法。重点工种人员要经过培训考核,合格的方可上岗。对老工艺、老设备要进行改造维修,使其达到国家标准。作业现场要布局合理,摆放有序,要有醒目的安全标志,配齐灭火器材。重点单位或部位,特别是化学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运输、使用等环节,必须定岗定人,由干警或职工专管,不准使用犯人、劳教人员代管。

四、加强对生产项目的管理。各监狱、劳教所凡新上项目(包括来料加工项目)均要报请省(区、市)监狱局、劳教局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同时报部监狱局、劳教局备案),不许擅自立项建设。新建、扩建、改建和内部装修工程项目或技术改造项目,都要进行可行性论证和安全评估,并按规定申报消防安全审核。未经消防安全等主管部门审核、许可或未经省(区、市)监狱局、劳教局审批,已经投入生产的项目或在建项目,要尽快补办有关手续。凡涉及易燃易爆物品、爆炸物品、剧毒物品、放射性物品及其他危险性较大的产品,一律禁止犯人、劳教人员参生产。已有的生产项目要立即停产、转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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