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播音员主持人持证上岗规定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广播电影电视部(已撤销) • 【公布日期】2001.12.31
• 【文 号】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10号 • 【施行日期】2002.02.01 •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 【时效性】失效
• 【主题分类】广播影视 正文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
(第10号)
《播音员主持人持证上岗规定》经2001年12月11日局务会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局长:徐光春
二00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播音员主持人持证上岗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进一步提高广播电视节目质量,规范对播音员、主持人的岗位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经批准成立的县级(含县级)以上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专职普通话播音、主持人员(以下简称播音员、主持人)。
第三条 担任各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的播音员、主持人应该持有《播音员主持人上岗证书》。《播音员主持人上岗证书》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统一印制。
第四条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主管全国播音员、主持人持证上岗工作,指导全国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工作,对播音员、主持人实施监督检查及评估,负责制定全国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大纲,组织统一命题、统一考试。 第五条 中国广播电影电视集团负责中央三台播音员、主持人的资格审查、颁证和考核换证。各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播出机构播音员、主持人的资格审查和考核换证。
第二章 资格的取得
第六条 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熟悉国家有关广播电视宣传及管理的政策、法规、规定、并能用以指导业务实践。
(三)熟悉并掌握新闻专业基本理论,具有较强的新闻采编业务能力。 (四)嗓音良好,具备较好的语言表达能力。
(五)具有良好的公众形象,电视播音员、主持人还须具备较强的形体语言表达能力。
(六)普通话水平达到国家《普通话水平测试实施办法》规定的标准。 (七)具有大专(含大专)以上的学历。 第七条 资格取得程序:
(一)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本人业务工作报告。
2、用人单位对申请人政治考查、知识能力考核评价的推荐意见。 3、学历证书。
4、普通话等级证书及其他有关证明。
(二)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根据本规定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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