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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恐法小学每课三分钟课件
我国于2008年7月29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这部法律的出台,标志着中国反恐怖主义工作有了法律依据。然而,在国际反恐形势日趋复杂的情况下,我国反恐形势依然严峻。因此,2017年10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法》进行了第一次审议。该法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将于2018年1月1日正式施行。这是我国首部反恐法,为进一步加强反恐怖工作、维护国家安全提供了强有力的法治保障!中国已经走过了几十年的历史,取得了巨大成就,但是仍面临着严峻的反恐形势,反恐斗争形势依然十分严峻,主要表现在:暴力恐怖活动案件呈上升趋势;恐怖活动和极端主义活动更加猖獗;暴恐犯罪易发多发领域不断拓宽等3个方面。当前恐怖犯罪方式不断发展变化、花样不断(极端)、手段不断升级。这给公安机关带来巨大的工作难度。在执法实践中,经常会出现一些“打持久战”的现象:当发现新问题和新情况时就用最新规定某些行为或措施会对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危害;对反恐法实施中遇到新情况,又将如何去执行呢?下面我们就一起来学习一下吧!
一、反恐工作目标
1.维护国家安全:依法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2.预防和制止
恐怖主义:通过建立和完善防范和制止恐怖主义的制度机制、措施、技术和管理体系;3.保护国家财产及公民权益:严格履行法律义务、采取相应措施;4.维护网络安全:加强网络安全保护;5.保障公共安全:加强重点行业反恐管理;6.提高公民文明素质:教育公民文明守法;7.预防突发事件:及时报告可疑事件;8.加强国际合作:建立全球反恐机制;9.惩治恐怖主义犯罪:严厉打击恐怖活动及其相关犯罪和活动。
1、什么是恐怖活动?
答:(1)《反恐怖主义法》第二条规定的恐怖活动是指“以暴力、破坏、恐吓等手段直接或
者间接地制造社会恐慌、公共秩序混乱、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侵犯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2)《反恐怖主义法》第二条规定,恐怖活动是指国际恐怖主义,以暴力、破坏、恐吓等手段在境内外制造混乱、破坏状态、煽动实施报复等行为。第三条规定,反恐工作由反恐委员会领导。国务院反恐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反恐工作中的协调指挥工作。反恐委员会根据反恐工作需要以及国际原子能机构协助。国务院反恐委员会办公室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关于防范和打击恐怖主义的国际公约》《国际恐怖主义信息通报格式准则》等国际公约并适时更新。《防范恐怖主义公约》是全球各国、各地区政府依法预防恐怖事件发生、维护国家领土主权完整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共同条约。
2、哪些行为可能构成恐怖活动?
答:1.制造、故意传播恐怖主义信息、危害公共安全。2.为恐怖主义提供资金、物资、技术
支持。3.为实施恐怖活动组织、策划、实施恐怖活动罪等罪行,接受恐怖主义培训或者资助。5.组织、领导或者参加恐怖活动组织、集团或者实施恐袭的其他行为。6.个人或单位实施恐怖主义行为的,将依照本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恐怖活动及其危害的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一条规定,本法所称恐怖活动,是指组织、策划、实
施恐怖活动,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行为。恐怖活动者,是指以暴力、破坏或者恐吓等手段制造社会恐慌,制造公众秩序混乱,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或者广泛社会影响的组织、个人。恐怖主义是国际社会公认的最严重的一种恐怖行为。它给人类社会造成了极大的危害并对其进行了彻底的否定和清算,成为了继宗教战争之后人类共同面临的一场旷日持久、艰苦卓绝的斗争。实施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危害社会的犯罪活动被定义为:所谓恐怖活动即:以暴力或者破坏为手段,制造社会恐慌、危害公共安全、破坏财产安全或者广泛社会影响等严重情节,企图造成人员伤亡、
重大财产损失或者广泛社会影响,或者以达到迫使国家政治制度改变、否定宪法法律效力、确立我国政治制度和政权形式等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手段的行为。其中暴力恐怖犯罪是指以暴力及其产生方法破坏公共设施和侵害人身财产安全手段为特征的恐怖主义犯罪。极端主义作为一种极端思想,它以暴力式恐怖行为为标志,其背后隐藏着一定的政治含义和宗教含义。
(一)思想、行为极端化,表现为通过煽动、教唆、胁迫等方式实施暴力恐怖行为,并以极端主义是极端思想发展的结果,它是以世界人类社会在经历了几千年的沧桑后变得日趋此作为最终目标,将暴力犯罪作为实现其罪恶目的的手段;
世俗化、复杂化甚至极端化的必然结果。这是因为在现代文明发达的人类社会里,人们面临着物质生活与精神生活的双重压力,需要有更高层次的精神追求。但这也同时给了极端主义者进一步发展的机会。极端主义者为了达到最大的目的往往会不择手段地伤害自己或者他人。极端主义者首先利用宗教的神圣性将自己塑造成一个善良之人和正直之人。其次制造恐怖事件,使人产生恐惧心理和消极情绪。再次利用舆论工具扩大自己的影响。
(二)目标、对象具有极强的针对性,一般指目标人群对国家政权、国家制度形成排斥和也包括目标人群对现行国家政治、体制的不满等;比如暴力恐怖犯罪对象往往是以暴力性反对,进而导致暴力犯罪得以实施;
恐怖行为为标志的暴力犯罪,即极端主义者利用了普通公民对政治体制的不满、对于政府的不满等,然后通过暴力袭击、枪杀等犯罪手段实施犯罪;比如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等违法行为;比如在一些城市进行大规模抗议活动等。在中国这样一个人口大国和地域广阔的国度,暴力恐怖犯罪发生的概率和案件数量非常高。对中国来讲,这也是一个必须高度警惕的特殊情况。
(三旁敲侧击、不计后果,暴力犯罪成为其实现目的的工具。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恐怖主义与极端主义开始在西方国家抬头。从某种意义上说,恐
怖主义作为一种政治手段,其核心是以极端形式去对抗现有的主流政治体系,而极端主义则是一种政治行为。恐怖主义对于广大发展中国家来说是一种严重而又迫切的挑战。恐怖主义与极端主义的发展蔓延与产生方式存在着密切关系。它具有极端思想、极端方式和极端影响。据统计,在20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初期间,恐怖主义对发展中国家和地区造成的经济破坏或人员伤亡是其他形式非法宗教冲突所无法比拟的。在恐怖主义的影响下,世界上几乎所有的宗教国家和地区都遭受到严重破坏和灾难。这些损失极大地破坏了各国政府对本地区稳定与发展的努力。
三、恐怖活动的分类
恐怖活动是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破坏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和公共设施,或者
威胁到公共安全(第16条),致使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或者使公共设施严重损坏(第20条)产生严重社会危害的行为。法律根据危害程度的不同,将恐怖活动分为:(1)未遂恐怖活动:已经实施了以暴力或其他严重违法犯罪行为为目的的恐怖活动。(2)已实施犯罪行为但尚未对经济利益造成实际损害或对人身财产造成严重侵害(第22条)的恐怖活动;(3)已经对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危害(第20条)但尚未造成实际损害(第22条)或者尚未造成实际损害(第24条)或对人身财产造成实际损害(第25条)且尚未造成实际损害(第26条)后继续实施犯罪行为(第27条);(4)已实行恐怖活动组织方案或实施方案后继续实施犯罪行为(第28条);(5)尚未采取任何有组织方式实施恐怖活动或者实施已采取恐怖活动威胁行为仍为恐怖活动(第29条);(6)尚未采取有组织方式实施恐怖活动行为仍为恐怖活动(第30条)];(7)其他可能造成严重危害(第31条)以上行为。法律根据威胁程度分为四类——1.威胁直接发生或已经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2.威胁造成公共安全严重后果;3.其他直接危害。
1、组织实施恐怖活动
恐怖活动的组织者和领导者不是真正的反恐高手,他们只是为了达到自己不法目的而假借
“维护国家稳定”之名从事的一种违法犯罪活动。例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9·4”事件就是一个典型案例。近年来,新疆发生了多起持刀砍杀无辜群众事件和严重暴力抢劫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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