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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伯《社会科学和社会政策中的客观性》读后
马克思·韦伯的《社会科学和社会政策中的客观性》一文,比较抽象,看是看了几遍,但还是不
能完全抓住他论文的主要论点。特别的,从这篇论文的题目看,韦伯应该是着重在强调社会科学研究的客观性一面,但是,非常遗憾,读了几遍,也不能确切地把握社会科学的研究到底“客观”在何处,至少是不能完全体味出韦伯把社会科学研究的客观性提到作为论文题目这样一个高度,目的何在。就阅读后的整体印象而言,自己感觉与其说韦伯是在强调社会科学研究的“客观性”,到不如说他在耐心地告诫我们,社会科学研究具有非常强的“主观性”。在这篇读体会里,我将围绕如下三个方面的问题,即:(1)社会科学研究的对象;(2)社会科学研究的方法,以及(3)社会科学研究的客观性,与大家交流一下自己的体会与心得。 一、社会科学的研究对象
诚如韦伯所言:“无论在哪里,一个文化事件构成其特定意义的那些方面,在我们看来,都是直接或非常间接地与社会经济事件相联系的,因而他们包含或者至少在这种联系存在的范围内能够包含需要进行科学研究的问题。”(P160-161页)简言之,在韦伯看来,社会科学的研究对象就是要努力揭示历史事件之间的关系,最主要的就是相互之间的因果关系。问题是历史事件之间的关系非常复杂,就拿经济现象来看,韦伯明确指出:“第一,‘经济'现象的边界是模糊的,不容易划定;第二,某一现象的‘经济'方面决不仅仅是‘受经济制约的'或仅仅是‘与经济相关'; 第三,一种经济现象,只有在我们的兴趣专注于它为生存而进行的物质斗争的基本意义时,或者说只有在这一范围内,它才是‘经济'现象。” (P161-162页)(这一点需要特别注意,我们看到的实实在在发生的经济活动,在韦伯看来并不能都称之为经济现象,只有我们戴上自己的精神眼睛,去探询该经济活动背后的行为意义时,这一经济活动才能成为“经济”事件)经济现象的这种复杂性也给研究者带来了尴尬:我们究竟是应该通过对这些复杂的、相互关联的经济现象的全部考察来揭示出隐蔽在这些客观现象背后的因果关系,从而提炼出经济发展的一般规律,还是截取某些片断,选取出某些具体的经济现象,研究这些具体经济现象之间的因果关系。这是研究者需要确定的。在韦伯看来,前一种选择,也即“试图对所有现实的具体现象作出详尽的因果研究,在实践上是不可能的。”(P175页)退一步说,这种研究即使在实践上可能的,在理论上也是没有价值的。韦伯特别指出:“对于认识处于具体情况之中的历史现象来说,那些最一般的规律由于最缺乏内容,因而也是最没有价值的。一个术语的有效性或范围越广,就越使我们远离现实的丰富性,因为要包罗现象中最大可能数目的普通因素,它就必然会尽可能抽象,从而使内容匮乏。在文化科学中,关于那种一般或普遍的认识,其本身是毫无价值的。”(P176页)既然这种选择在韦伯看来是不可能的,那么,社会科学的研究对象只能第二中选择,也即:对具体经济现象之间的因果关系作出说明。 二、社会科学的研究的具体方法
当韦伯把社会科学的研究对象限定在揭示具体社会现象之间的因果关系上之后,接下来要阐述的自然就是如何去实现这个目标。这就涉及到社会科学的研究方法问题。韦伯引入了他自己独创的“理想类型”概念。在韦伯的研究方法论中,我感觉这是非常重要的一个概念。在这里,韦伯向我们展示了如何借助“理想类型”概念来程序化地完成对具体社会现象之间因果关系的揭示。例如,如果我们希望对“民主”这一社会现象进行研究,在韦伯看来,第一步就是要建构一种关于“民主”的理想类型。把关于民主的一些最为关键的特征,比如自由选举、对抗的政党、反对派的合法权力、权力的分散和公民自由的保障等等作为理想类型中的民主模式必备的要素。以此为参照系,我们可以会发现,共产主义的或者社会主义民主制度与此有相当程度的距离。在对比之中,西方的民主政治制度会显得更为接近理想的民主模式。在这个基础上,我们可以得出结论说,西方的民主制度比社会主义民主制度更为民主。 韦伯的“理想类型”概念确实为我们研究具体的社会现象提供了一种具有相当程度的可操作性的方法,对指导我们现实的研究具有很大帮助。但就韦伯的“理想类型”概念而言,我理解,他应该是一种对现实活动的抽象,韦伯自己也曾指出:“一种理想类型是通过片面突出一个或更多的观点,通过综合许多弥漫的、无联系的、或多或少存在和偶尔又不存在的个别具体现象而形成的,这些现象根据那些被片面强调的观点而被整理到统一的分析结构中。就概念的纯洁性而言,在现实世界的任何地方都不能凭借经验找到这种精神结构。”(P186页)既然韦伯认为可以对具体现象进行抽象,从而形成“理想类型”,我就不是很明白,为什么不能把这种抽象推进一步,对所有现象进行抽象,从而形成更一般化
的“理性类型”。我总觉得,像马克思这样的学者,凭借自己超强的逻辑推理能力,提炼出人类发展的一般规律,套用韦伯的语言,也应该是一种更为一般化的“理性类型”。但阅读韦伯的论文,他似乎非常武断地认为提炼一般规律是不可能的。但韦伯似乎也有些自相矛盾,他也曾指出:“对所有这些目的而言,关于那些(假设的)‘规律'的清楚概念和知识,就其作为启发手段来说,显然是极为有价值的——但也仅限于此”。(P172页)这句评论倒是非常到位的。就我个人的理解而言,其实这是一个抽象的程度问题。过于抽象,概念过于一般化,就会失去理论对现实的解释力。教科书上学的知识就是高度抽象以后的一般化知识,要凭借这些知识来解释现实世界,当然是有困难的,但是要否认这些知识的意义,似乎也说不过去。 三、社会科学研究的客观性
从韦伯论文的题目看,他似乎是要强调社会科学研究的客观性,但是,从论文给人的整体印象看,又似乎更多地是在阐述社学科学研究的主观性问题。首先,当韦伯把社会科学的研究对象限定在具体的社会现象上时,研究者就不可避免地要在各种具体社会现象之间作出选择,此时,正如韦伯所指出的:“如果没有研究者的价值观,那么课题的选择就失去了原则,关于具体实在也失去了有意义的知识。”(P178页)其次,在研究的具体方法上,要靠“理想类型”来展开研究,每个研究者,由于观察的角度不同,对同一个社会现象显然会提炼出不同的“理想类型”。
那么,韦伯是在什么层面上说明社会科学研究的客观性的呢?按我的初浅理解,在韦伯看来,社会科学研究的客观性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第一,就研究的对象而言,虽然研究者要凭借自己的价值观在各种具体社会现象之间作出选择,从这个角度看,研究对象的确立会不可避免地具有主观性,但是,这种选择是研究者根据研究的意义大小来作出的,而不是根据研究者对研究对象的主观好恶来作出的,也就是说,研究者可以对吸毒、犯罪等深恶痛绝,或者对宗教信仰漠不关心,但这并不排除研究者去研究这些具体的社会现象——只要他认为这些现象具有很大的研究意义。诚如韦伯所指出的:“我们再次强调,我们所说的‘理想类型'与价值判断没有任何关联,除了纯逻辑的联系以外,它与任何种类的完美毫不相干。既有妓院的理想类型,也有宗教的理想类型┅ ┅。”(P194页)第二,就“理性类型”而言,虽然不同的研究者可以提炼出各自的“理性类型”,从这个角度说,理性类型确实具有主观性的一面,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理性类型仅是一种分析结构,而且理性类型虽然是乌托邦,但是,它是有生活原形的,而不是研究者凭借自己的好恶而主观想象出来的。正如韦伯所强调的:“必须认真地把道德命令概念,即关于何种‘样式'‘应当'存在的概念,与分析结构区分开来。” (P187页)“抽象理想类型的建构不是作为目的而是作为手段而受欢迎的。”(P188页)
虽然,韦伯也确实提到了社会科学研究的客观性一面,但就我上述理解的这两点而言,似乎还不足以使得韦伯要以“客观性”来作论文题目,但我又实在不能更多地体会出社会科学的研究还在其他哪些方面会具有客观性,所以,作为一种阿Q式的精神安慰方法,我只能把它归结为时代背景了,也许是在韦伯写作的时代,社会科学研究过于依赖于价值判断了,从而导致韦伯不得不把社会科学研究的客观性提到更高的层面来加以说明。
文献梳理:1.理想与价值判断之科学批判的意义;经验知识与价值判断的原则区分。
2.文化科学认识兴趣的根本意义;文化科学中理论考察方式与历史考察方式的关系;理想类型概念形成的逻辑结构;经验社会认识的“客观性”的意义;文化价值理念和文化科学兴趣的易变性。
背景:1、理想类型是作为与自然主义相对立的方法提出来的,韦伯以此作为对抗自然主义偏见在文化科学(社会科学)
领域内影响的手段。
2、韦伯认为社会科学是一种经验科学,要想社会学成为真正的科学,就必须如自然科学一样,建构一套精确而
谨慎的概念体系作为衡量现实的标准,审视现实与概念之间的差距,并对此差距做出因果解释,韦伯称其为“理想类型”
意义(价值):1、它给现代社会科学的认识划定了界限。
2、理想类型认识也在某种程度上指出了现代社会科学和社会科学家的使命。 3、理想类型更为深远的意义在于它内在地体现了现代性及其品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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