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洛克在《政府论》中的自由主义思想

2022-05-03 18:25:25   文档大全网     [ 字体: ] [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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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洛克在《政府论》中的自由主义思想

摘要:作为英国早期启蒙思想家虽然洛克的哲学思想比较零散,但在《政府论》中他对人类自然权利的由来和自由主义的阐释,当时在限制专制王权和推进分权思想促进资本主义发展方面都起到了重要作用。他在《政府论》中创造了财产权和同意两个基本概念对后世政治学和经济哲学产生了深远影响。

关键词:自由主义 自然权利 财产权 同意

作为古典自由主义的杰出代表洛克和今天的自由主义者一样,认为有一些非常基本的个人权利是相当重要的,即使民选的代表人民的政府也无权剥夺。洛克指出这些基本权利包括:命、自由和财产这些自然权利,这些财产权利不是由政府和法律赋予的,而是在政府出现前就拥有的每个自然人与生俱来的自然权利。

想要了解自然权利就必须想象在政府出现前法律出现前万事万物的样子,也就是洛克所说的自然状态或者说自由状态。人是生而平等的没有人天生就是国王也没有人天生注定就是农奴,在自然状态下我们天生自由平等。但他指出自由状态和许可状态是有区别的,理由是即使在自然状态中也有某种非立法机关制定的自然法则,这些自然法则限制了我们的行为。然法则对我们唯一的约束就是我们所拥有的那些自然权利,我们不能放弃这些权利也不能剥夺他人的权利。即便我是自由的我也不能随意违反自然法则侵犯他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权利,同时我也不能随意放弃自己的生命、自由或财产。

这些限制是从何而来的呢?洛克的回答有两条。第一个答案是:人类都是万能的无限智慧的上帝的创造物,人类是上帝出于自己的喜好而制造的产物。我们不能放弃自己对生命、自由或财产的权利,因为严格说来这些不属于你。毕竟你是上帝的产物上帝有权拥有我们,他有优先所有权。对于那些不相信上帝的人洛克给出了第二个答案:如果我们正确的表述自由的意义我们将明白自由不仅仅意味着我们可以做任何我们想做的事,自然状态有一种为人人所应遵守的自然法则,它教导我们所有人都是平等独立的没有人有权利去侵犯别人的生命、康、自由或财产,我们的自然权利是不可分割的我们拥有它从限定的意义来说是我们可以使用它但不能放弃它,它是不可剥夺的权利从某种意义上说这种不可转让的权利使得我们并不是完全拥有它。但从另一个方面说它也是不可剥夺的权利尤其是那些生命、自由和财产这类权利的不可剥夺使其属于自己的涵义更加深刻,这就是不可分割的意思。

在美国《独立宣言》中杰斐逊修改了洛克的思想,改为生命、自由和对幸福的追求是我们不可剥夺的权利,这些权利是如此根本的属于我们即使是我们自己也不能把它卖掉或送给别人。这就是我们在政府存在之前在自然状态下拥有的权利,拿生命和自由来说我不能把自己


变卖成奴隶,我也不能拿走别人的生命或者强迫他人成为我们的奴隶。至于财产洛克认为我们每个人都是属于自己的财产,这些财产除了我们自己以外没有人有权拥有,因此财产在政府产生之前就已经存在了。作为一个自由主义者洛克从我们拥有自己的观点我们拥有自己的财产延伸到我们拥有自己的劳动力这个答案相连的观点,并且从这一点进而延伸出那些无主的物在通过我们的劳动之后就变成我们所拥有的财产。只要通过我们劳动改造过的资源都是我们的财产,因为劳动力是劳动者的财产,因此除了劳动者外没有人有权拥有融合了劳动者劳动力的劳动产物。然后他又补充了一个重点:至少保证其他人还有机会取得同样多和同样好的资源。

我们通过各种农业活动改造自然、耕耘土地,这样我们拥有的不仅仅是农产品还拥有土地,拥有地球。一个人能耕耘种植改良和培育多少土地以及使用多少土地的产出他就拥有多少财产权。对于权力不可剥夺这个看法洛克和自由主义是有区别的,自由主义认为我们对自己有绝对产权,因此我们可以做任何自己想做的事。洛克认为真正的自由就是承认我们的权利是不可分割的。但是当谈到私有财产时洛克,和自由主义者的观点却毫无二致,因为他对私有财产的看法始于我们是自己的财产。因此,我们的劳动力劳动成果不仅包括我们在自然状态所收获的东西,而且包括我们通过自己的劳动培育耕耘的土地。有很多例子可以引出这个道义上的直觉:我们的劳动力可以取走无主的东西。尽管有时会产生一些争议,例如英国在美洲的殖民统治。

自然状态是我们要离开的环境,在自然状态下每个人都可以执行自然的法律每个人都是执行者,那时没有警察部队、法官和陪审团因为每个人都是自己的法官。有侵犯的地方就会有惩罚但这时人往往会做的过分,这里人除了武力和暴力外没有其他准则。只要你仔细观察就会发现自然状态相当激烈充满了暴力这就是人们想要离开的理由。人们是如何离开的呢?这时同意就开始发挥作用了。从自然状态离开的唯一办法就是同意放弃自己执法的权利并建立一个带立法机关来制定法律的社区,并且每个人在进入社区前都事先同意遵守多数派的决定。自然权利进入社会将发生变化。我们进入社会是通过同意,通过协议来离开自然状态并被大多数人通过法律所管辖,但人类法律合法的唯一前提是它们尊重我们的自然权利,没有法律可以侵犯我们的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洛克坚持有限的政府,政府最终受限于创建它的人及保护我们的权利不受侵犯。洛克所指的合法政府是基于人们的同意而设立的并且同时是受限制的。

我们建立政府进入社会的最主要原因就是为了保护财产权,当洛克谈到财产权时他经常使用这三个术语来表示整个类别即: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财产一方面是自然的,另一方面


又是约定的,它是自然的属于我们是不可剥夺的权利。因此,任意掠夺财产侵犯了自然法则是不合法的。洛克关于合法政府的核心观点是:我们拥有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这些不可剥夺的权利而正是这些不可剥夺的权利造成了对合法政府的限制,这不是说我们同意这些来限制政府而是连我们自己也不能放弃这些用来限制政府的权利。如果我们不能放弃我们的权利。那么,我们怎么能够同意允许多数派迫使我们牺牲我们的生命或者放弃自己的财产呢?洛克反对专制政府。但是,如果根据的是一个通用的法律这样政府的选择多数派的行为就不是专制的,它并没有真正侵犯一个人基本权利。那么什么才是侵犯或掠夺呢?对每个人都没有一样法律规范其行为,没有财产制度只有国王的突发奇想。但是,只要我们有非专制的法律条文,那么这些行为都是允许的。

参考文献:

1【英】约翰.洛克.政府论【M.北京:九州出版社,2007 2】张志伟.西方哲学史【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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