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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朋友间借款纠纷律师 男女朋友间的借款关系一般怎么判
男女朋友间的借款关系,法院一般怎么判?
律师解答:法院会根据双方举证来认定是否属于借款,此类案件
的二审改判率非常高。如下面这个案件,一审法官认为证据缺乏以证明是借款,二审法官认为局部款项可认定为借款,支持了局部还款。
判决书节选: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否
那么应当承当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本案中,王女主张辛男于2014年12月29日至2017年5月期间因资金周转需要屡次向其借款210000元,由于王女、辛男曾是男女朋友关系,双方存在资金往来的可能性,王女提供的微信转账记录及支付宝转账记录仅能反映其向辛男支付款项,但上述转账行为的用途,王女并未能举证证实。另,王女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并未真实反映与其聊天的是辛男本人,王女亦没有提供辛男签名确认的其他借款凭证拟证实,因此,王女主张辛男返还借款210000元,理据缺乏,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辛男是否应向王
女返还借款210000元并支付利息。对此争议,根据查明的事实,本院认为,首先,王女提交的其与备注名为“辛男2〞的微信聊天记录,
显示“辛男2〞于2017年8月23日在微信中向王女确认“欠条,本人辛男向王女借款21万元。身份证号码:,辛男,8月23日〞。虽然该微信聊天记录中的身份证号码与辛男真实的身份证号码不一致,但结合财付通支付科技的复函载明的微信号实名认证信息,该微信号是由辛男本人使用,足以证实辛男有向王女借款的意思表示。其次,对于涉案借款的交付,王女主张其通过支付宝转账112000元给辛男,王女一审期间提交了支付宝转账记录作为证据,一审判决已查明该转账事实,本院予以维持。王女主张其通过微信转账10020元给辛男,王女对此提交了微信转账记录作为证据,结合“X〞和“X〞绑定的财付通账户的收款信息,本院予以支持。再次,王女主张其按辛男的要求通过支付宝转账10000元给冉某,但王女提交的证据不能证实是辛男指示其转账给冉某。王女主张其向辛男现金交付借款78000元,但王女提交的证据缺乏以证实辛男已收到现金借款78000元,王女也未能明确陈述每次现金交付款项的时间、地点及金额,王女应承当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据此,王女提交的证据仅能证实其向辛男交付借款122020元,依照《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的规定,本院认定辛男向王女借款122020元。
,利用合法的手段和途径解决债权债务纠纷,擅长各类民间借贷案
件及恋爱、同居期间借款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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