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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档案局关于印发《济南市信用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银行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济南市档案局 【发布日期】2005.09.01 【实施日期】2005.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济南市档案局关于印发《济南市信用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档案局,市直各有关单位、各企业事业单位:
《济南市信用档案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
济南市档案局
二○○五年九月一日
济南市信用档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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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信用档案的收集、归档、管理和利用工作,服务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山东省档案条例 》、《济南市档案管理若干规定 》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济南市行政执法机关(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称管理部门)及企业事业单位、社会中介机构、相关个人信用档案的收集、归档、管理和利用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信用档案是指管理部门为管理和评价企业事业单位、社会中介机构及相关个人的诚信状况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中介机构及相关个人在经济、社会活动中形成的、反映信誉、行为规范状况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 济南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信用档案的收集、归档、管理、利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县(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所属区域内信用档案的收集、归档、管理、利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五条 信用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与归档工作应纳入管理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社会中介机构资产管理和信用制度建设范围,依法实行统一管理。
第六条 管理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社会中介机构要把信用档案工作列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制定信用档案管理制度和管理人员岗位职责;配备专职或兼职信用档案管理人员。 2 / 3
第二章 信用档案的收集和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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