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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杀论读后感
自杀这一特殊的社会现象长久以来被看作是个人行为,认为那是个人的消极心理导致的,认为那是心理学的范畴。但在《自杀论》中迪尔凯姆将自杀看作是一种社会行为,而不是看作一个个孤立的事件。因为“社会学家研究的兴趣在于群体产生的影响的原因,而不是影响个人的原因”,社会学家研究的自杀是作为一种社会现象的自杀,他们关心的是影响整个社会的因素,即影响自杀率的根本原因。由此我们不难看出社会学是从社会整体出发,通过社会关系和社会行为来研究社会的结构、功能、发生、发展规律的综合性学科。
迪尔凯姆在书中批判了以个体心理学解释自杀现象的传统理论,建立了用社会事实的因果关系分析自杀的理论,阐述了社会与个人的关系,认为当个体同社会团体或整个社会之间的联系发生障碍或产生离异时,便会发生自杀现象。另外自杀不是个人的事,而是与他人、社会紧密相关的。
迪尔凯姆在《自杀论》中运用统计方法对自杀现象的研究。
迪尔凯姆在《自杀论》一书中,在第一编中,迪尔凯姆运用了排除法运用大量实证将非社会因素一一排除,最后得出社会因素是影响自杀的根本原因。另外迪尔凯姆认为牺牲也是一种自杀。
在该书的第二编中,迪尔凯姆从社会类型和社会因素介绍了自杀,并将自杀分为利己主义自杀、利他主义自杀、反常自杀,还介绍了不同自杀的形式,并认为自杀性质与选择的方式无关,自杀方式的选择是由社会原因决定的,例如书中所说“南方投河自尽的人比北方多,有人认为这是由于南方比北方热,那么一次逻辑我们是不是可以认为寒冷的哥本哈根投河自杀的人不温暖的意大利的人少呢,然而事实并非如此”。因为自杀者选择的自杀方式受习惯和准备工作的影响。
在前两编系统详细的铺垫下,迪尔凯姆在本书的第三编中回归主题,开始系统地介绍自杀的社会因素,分析了自杀与历史、犯罪等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并且得出结论自杀是社会病理学现象的一种。并且还讨论了如何消除自杀现象这一问题。迪尔凯姆认为社会对于自杀的态度太过宽容,他还认为家庭、宗教团体、政治团体都不能阻止自杀,只有职业团体即行会。本书的最后迪尔凯姆号召我们要行动起来,更新行会制度,阻止自杀。
自杀类型而言,有利己主义自杀、利他主义自杀和反常自杀。我注意到:利己主义自杀是过分强调个性,它的本质是个人与社会的疏离,这种自杀与社会整合度有关;利他主义自杀与利己主义自杀相反,它是由与社会整合度过高,个性极度压抑所致,大多数是一种牺牲,是一种义不容辞的责任,例如董存瑞、邱少云等,它们大多是我们心中的英雄;而反常的自杀是由于社会突然的失控,突然的转变是个人生活完全失衡,希望产生又幻灭,例如大危机时期很多破产的人自杀。
另外,我还看到“自杀者的数量之所以比以前大量增加,并不是因为我们的生存很艰难,也不是因为我们的需要未被满足,而是因为我们不知道我们合法的界限,也看不到我们努力的意义。社会分工与协作的发展,增加了个人的财富,但同时增加了我们道德上的贫困,阿珍使者到的贫困令我们苦恼不安。”从这句话中,我既看到了事物的两面性,也看到理想、事业、成就对我们的意义。它们并不是衡量成功的唯一标准,但不可否认的是它们对我们非常重要。实现理想是增加我们的幸福感和自信;拥有事业使我们有归属感和努力的方向;成就是我们增加了得到的认同和瞩目,毫无疑问这些是我们快乐幸福得想不到死亡。所以,迪尔凯姆认为只有那些处于完整状态、具有极强凝聚力并可以节制各种情况的团体才能节制自杀,比如职业团体即行会。职业团体是实行专业性的地方分权,保持社会的完整性,它可以成为这一从业人员的统一的道德特征、集体人格,既有权利又有义务,有一定的统一性,可以预防集体性忧郁,阻止自杀。而实现这一目标的方法就是更新
行会制度,使其符合现今社会的需求,充分发挥出相应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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