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益林护林员管理办法

2022-12-18 22:47:20   文档大全网     [ 字体: ] [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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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公益林护林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实现全省公益林区“山有人管、林有人护、火有人防、责有人担”的总要求,切实加强护林队伍建设,规范护林员管理,充分发挥护林员作用,根据《浙江省公益林和森林公园条例》《浙江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护林员是指公益林区从事日常巡护、预防与制止林区野外用火和各类破坏森林资源行为的护林工作人员。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与有公益林管护任务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国有林场(以下简称:乡镇政府)等单位签订公益林保护管理责任书;有公益林管护任务的乡镇政府应当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公益林保护管理责任书。乡镇政府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当根据公益林管护需要划分管护责任区,配备相应的护林员,落实管护责任。

第四条 根据“分区配备、统筹核定、规模适度、便于巡护、责任到人”的原则,在林业主管部门指导下,各乡镇合理划分管护责任区,公益林管护责任区面积一般在5000亩左右,各地可根据管护难易程度等实际情况,因地制宜确定管护责任区面积。每个管护责任区配备1名护林员。

第五条 护林员选任的条件:

()政治思想觉悟高,群众基础较好,责任心强,遵纪守法,能秉公办事; ()身体健康,能胜任野外巡护工作,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 ()热心林业事业,熟悉管护责任区及周边村情、山情、民情、林情;

()现任村支部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村监委主任不得选任。同等条件下,退伍军人、低收入家庭成员可优先选任。

第六条 护林员选任按照“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推荐,乡镇政府审核、公示、批准,报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对选任的护林员,由乡镇政府与其签订护林管护协议,护林管护协议应明确管护的山场、面积、任务、职责和报酬。 第八条 护林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宣传林业和公益林相关政策法规、森林消防知识等,维护公益林护林及森林消防标志与设施;

()在管护责任区进行日常巡护,做好巡山记录,及时制止野外违章用火,发现火情及报告,积极协助林业主管部门稳妥处理;

()森林防火期和高火险天气应加强巡查管护密度,做好特殊人群的监管;

()制止盗伐滥伐林木、非法征占用林地等破坏森林资源行为;发现森林病虫害及可疑病死木、枯死木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护林管护协议规定的其它职责。

第九条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对护林员进行政策法规、森林消防、林木病虫害防治、森资源管理等有关知识的岗位培训。乡镇政府对公益林管护工作负总责,负责护林员考勤、巡护检查、定期组织召开护林员例会等日常管理工作。护林员在巡山护林时要统一着装。 第十条 护林人员管护费用包括护林员劳务报酬、劳动保障、培训等。护林员劳务报酬原则上按管护责任区大小进行分配,适当考虑区域内护林员报酬总量的相对平衡。劳务报酬可设立考核奖励,劳动保障应购买护林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

第十一条 护林人员劳务报酬由乡镇政府造册,报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汇总,由银行(用社)开设护林员劳务报酬账户,县级财政主管部门负责将护林人员劳务报酬拨付到护林员劳务报酬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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