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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大学教务处
〔2009〕31 号
关于双学位、双专业教育的暂行规定
为推进高等教育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培养具有全面知识结构和社会适应能力的高素质复合型人才,提高大学生的就业创业能力,根据《山东省高等学校双学位、双专业教育管理暂行办法》(鲁教高字〔2009〕9号)精神,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 双学位是指学生修读主修专业并获得相应学位的同时或修读主修专业并获得相应学位之后,修读第二专业所获得的学位。双专业是指学生修读主修专业并获得毕业证书的同时,修读第二专业并获得毕业证书。
第二条 普通本科在校生(或毕业生)可在本校(或跨校)修读第二学位。普通本科(或专科)在校生可在本校修读第二专业。
第三条 双学位教育的第二专业不得与主修专业同属一个学科门类,双专业教育的第二专业不得与主修专业同属一个专业类。
第四条 双学位、双专业教育一般应在修完主修专业的基础上延长1至2年修业时间。特殊情况下,本科双学位、双专业教育最长可延长4年修业时间,专科双专业教育最长可延长3年修业时间。
第五条 开展双学位、双专业教育的专业必须是办学时间较长、就业状况较好、教学资源充足的专业,一般应有三届以上毕业生。
第六条 举办双学位、双专业教育的学院,需提出书面申请,报教务处审批。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开展双学位、双专业教育。符合开办条件且教学资源允许的专业原则上均须接受学生修读双学位、双专业的申请。
第七条 学校根据各专业师资、图书、设备以及其他教学资源情况,合理确定各专业双学位、双专业教育的招生数量,确保培养质量。
第八条 凡学习成绩优良且无不及格课程的学生可以申请修读第二专业。每人只能报名修读一个第二专业。
第九条 在校学生可从二年级开始修读第二专业。申请修读第二专业的学生需填写《青岛大学修读第二专业申请表》交本人所在学院,经学院审核后报双学位、双专业教育举办学院,由双学位、双专业教育举办学院汇总后报教务处审批。
第十条 申请修读第二学位的本科毕业生,需填写《青岛大学修读第二学位申请表》,交双学位、双专业教育举办学院,由双学位、双专业教育举办学院汇总后报教务处审批。
第十一条 经审批同意修读双学位、双专业教育的学生,由教务处公布录取名单。学生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交费注册手续,逾期未交费注册者视为自动放弃修读资格。
第十二条 第二专业的课程及学分应与同名主修专业相同,不得减少第二专业的课程修读数量,不得降低第二专业的学分修读标准。
第十三条 对于修读双学位、双专业教育的学生,不降低教学要求。学生以随堂听课为主要学习方式,一般不单独组织教学,不单独组织考试。
第十四条 各学院要对不同学校间、不同专业间相同或相近课程是否可以免修做出认定,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五条 修读双学位、双专业的学生,应修满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学分方可毕业。因主修专业的课程和校外实习等与第二专业的教学安排发生冲突时,学生应服从主修专业的安排,可在开学后第一周持学院出具的证明,到双学位、双专业承办学院申请以免听方式修读。经批准后,可不跟班听课,但应按时完成该课程的平时作业,参加阶段考核及课程实践等教学环节,并跟班参加该课程期末考试,期末考试成绩及格者可获得该课程学分。
第十六条 第二学位证书单独颁发,学位授予时间可以和主修专业的学位证书授予时间相同或不同;第二专业毕业证书不单独颁发,和主修专业的毕业证书为同一证书,两个专业名称分为上下两行,主修专业名称在上,第二专业名称在下,两者毕业时间相同。
第十七条 学生在获得主修专业毕业资格的前提下,若修满第二专业所规定的学分,可颁发双专业毕业证书;若在规定时间内未修满第二专业所规定的学分,则只颁发主修专业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时间填写。
第十八条 学生在获得主修专业毕业资格的前提下,若取得第二专业毕业资格且符合学位授予条件,颁发第二学位证书;若未修满第二专业所规定的学分,可在毕业后继续修读第二学位,在规定时间内达到学位授予条件者,可颁发第二学位证书。
第十九条 学生若未获得主修专业的毕业证书,无论是否修满第二专业所规定的学分,均不颁发第二专业的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但经申请可发给写实性修读证明。
第二十条 双学位、双专业教育的学费按物价部门核定标准收缴,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除经认定可免修学分外,其余学分均属收费范围。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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