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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厦门市市属国有企业内部审计暂行办法》的政策解读
一、政策制定背景及目的
近年来,国家对国有企业内部审计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为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加强我市国有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明确内部审计职责范围,强化内部审计独立性,规范内部审计结果运用,以及完善市国资委的指导监督职责,切实改进国有企业内部审计管理和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制定本《暂行办法》。
二、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厦门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关于新时期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监督工作的意见》(厦府〔2020〕49号)。
三、办法主要内容及解读
1.《暂行办法》共七章35条。其中: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管理;第三章 内部审计职责权限和程序;第四章 审计结果运用;第五章 对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第六章 责任追究;第七章 附则。
2.《暂行办法》明确了内部审计职责范围。明确了8项主要职责,包括5项审计监督职责、1项落实整改职责、1项指导管理职责和1项其他职责。其中审计监督内容涵盖了财务收支、资金管理、经营绩效等企业运行情况;企业发展规划、重大决策、重大措施等重要经济行为;对外担保、外汇、期货等高风险领域;经济责任和配合外部机关单位项目等,涉及多个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为企业内部审计部门履行职责提供了依据。
3.《暂行办法》提高了内部审计独立性。主要从两个方面予以规范。一是健全有利于保障内部审计独立性的领导机制。规定企业应当建立内部审计向企业党组织、董事会负责的领导体制。企业党组织、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应当定期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和审计整改情况报告,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规划、年度审计计划、审计质量控制、问题整改和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的管理。二是建立健全内部审计人员独立性约束和保护制度。规定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本办法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勤勉尽责,做到独立、客观、公正、廉洁、保密。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企业党组织、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暂行办法》明确了内部审计结果运用。为充分运用内部审计结果,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暂行办法》专设一章对如何运用审计结果做了明确规定。规定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明确被审计企业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被审计企业应当及时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告知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加强与内部纪检监察、监事会、人事部门等其他内部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
5.《暂行办法》明确了市国资委的指导和监督职责。共涉及7项职责,包括:制定市属国有企业内部审计制度;推动企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设立内部审计机构;指导内部审计统筹安排审计计划,突出审计重点;组织开展专项审计及稽查工作;监督内部审计职责履行情况,检查内部审计业务质量;督促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做好巡察、审计、稽查等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等。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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