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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大学木槿支教团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湘潭大学木槿支教团的财务管理,保障捐赠款(物)的安全,促进公益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湘潭大学木槿支教团。
第三条 捐赠款(物)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即捐赠人),无偿自愿向湘潭大学木槿支教团提供的用于公益事业的其有权处置的合法财产。
第四条 本支教团自身经费应与捐赠款(物)严格分开,单独管理,单独核算。 第二章 收入管理
第五条 收入来源主要包括:
(一)国内外组织和个人捐赠的款(物); (二)兴办慈善事业的收入;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成本摊销费;
(五)政府及有关部门拨付的专项资金; (六)利息收入;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条 接收捐赠款(物):
(一)收到捐赠的现金或者支票后,应当向捐赠人开具专用收据;
(三)捐赠实物入库时,木槿支教团应对捐赠实物进行认真检查验收,确认无误后,按照核定后的捐赠实物价值及数量,填写《捐赠物资入库单》;
(四)木槿支教团应将捐赠人、捐赠时间、捐赠意愿、捐赠金额、捐赠物品名称、数量、品种、价值和联系人等相关的捐赠信息,详细记入《接收捐赠款(物)登记台账》。 第七条 接收的定向捐赠款、成本费摊销及指定用途的其他收入或奖励,应及时缴入慈善
木槿支教团支教团设立的慈善捐赠账户,实行专户管理;
第八条 木槿支教团接收的非定向捐赠款及会费收入,应及时缴入社联财务部设立的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九条 木槿支教团的财务部门应根据相关票据,及时将接收的捐赠款(物)登记入账。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十条 接收的捐赠款(物)支出,分为直接支出和间接支出。 (一)慈善捐赠款(物)直接支出包括: 1.公益救助项目的支出;
2.资助或举办各类慈善公益事业的支出。 (二)慈善捐赠款(物)间接支出包括: 1. 组织开展公益宣传和公益活动的支出; 2.捐赠物的运输、仓储、保管等支出; 4.其他直接用于公益救助项目的必要支出。
第十一条 用于公益救助项目和 公益事业之外的间接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捐赠款总支出的3%。
第十二条 捐赠款(物)使用的审批程序:
(一)由符合捐赠款(物)使用范围的单位或个人向木槿支教团提出书面申请; (二)木槿支教团对申请救助的单位或个人进行考察、评估,提出 救助项目实施意见,报慈理事部长会议批准;
第十三条 对于 使用政府及有关部门拨付的专项资金,应严格按照政府及上级部门的要求使用。 自身经费开支,不得违反规定挤占捐赠款(物)。 第四章 票据管理
第十四条 木槿支教团财务部门向开户银行购置转账支票和现金支票的使用及保管应按照《会计法》及相关政策法规要求,规范使用,妥善保管。 第十五条 木槿支教团使用专用收据:
(一)木槿支教团应建立专用收据申领、使用、保管制度,指定专人负责专用收据的申
领、保管,并报社联财务部备案。如发生变动,必须办理交接手续,并将变动情况报社联财务部备案;
(二)使用专用收据时,应按格式规范书写,注明数量、项目和金额等,全部联次一次填开,上下联内容一致,字迹清楚,印章齐全,不得涂改。如填写有误,应另行开具,在误填的专用收据上注明“作废”字样,并在专用收据的封皮上注明作废票据的号码; (三)应建立相应的规章制度,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妥善保管专用收据。 第十六条 木槿支教团的组织结构、人员等如发生重大变动,应办理好有关专用收据的交接手续。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湘潭大学木槿支教团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9年06月10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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