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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安区民办学校(幼儿园)违法违规招生处理暂行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深圳市民办教育管理若干规定》和《关于开展民办学校综合管理及办学水平专项督导工作的通知》(深宝教督〔2006〕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违法违规招生行为的界定
民办学校(幼儿园)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属于违法违规招生 1.未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开办学校(幼儿园),非法招生的;
2.经审批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超过批准的办学层次,非法招收学前班(幼儿部)、初中等其它办学层次的; 3.经审批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幼儿园),超过核准的办学规模,超额招生的;
4.经审批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不执行《深圳市暂住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入学管理办法(试行)》,招收不符合就读条件的小学一年级、初中一年级及其它年级插班生入学的。
二、违法违规招生处理办法
1.未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非法办学(园)的,由所在街道负责即时撤销,并在有关媒体曝光。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2.经审批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幼儿园),超层次、超规模招生,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并报物价主管部门依法进行价格违法行政处罚。所招学生由所在街道负责分流、安置到依法开办的民办学校(幼儿园)就读。
3.民办学校(幼儿园)有第一条2.3项违规招生行为之一的,区教育局将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进行处理: (1)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2)取消当年学校(幼儿园)先进单位评比资格,责令学校董事会辞退校(园)长;
(3)整改不合格的,在民办学校(幼儿园)综合管理及办学水平专项督导评估中评定为“不合格民办学校(幼儿园)”,并在有关媒体上公告;
(4)在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中出具“督导评估为不合格民办学校(幼儿园)”的意见; (5)评定为“不合格民办学校(幼儿园)”的办学许可证不予延期、换证;
(6)两次公告为“不合格民办学校(幼儿园)”的,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 4.经审批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不执行《深圳市暂住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入学管理办法(试行)》的,由所在街道教育办(社会事务科)负责督促限期整改。有关教育管理部门和学校有责任提供相关信息,协助当地计生部门进行督办和查处。
三、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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