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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评估指标体系
科技成果测试评价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201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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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说明
1、本次评估为2013年1月—2014年12月两个自然年度取得的成绩和相应的材料,提交的成果必须是评估期限内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人员产生的、符合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发展方向,有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署名;
2、发表论文以正式发表为准,只统计有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署名的论文;
3、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固定人员所指导研究生在读期间的成果也可列入计算;
4、一人拥有国家级称号和省部级称号等多等级称号的,只统计最高项,人员分数不重复计算;
5、提供材料必须真实准确,若发现所提供材料失实,一经查实,将认定为评估不合格;
6、评估指标体系分为定量评估和定性评估两项,以定性评估为主,定量评估作为定性评估决策的主要参考依据;
7、为确保指标体系能够全面综合地反映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综合实力,评估指标体系的一级指标、二级指标项均设得分最高限制; 8、评估指标体系总分110分,其中基本分100分,附加分10分.90分~110分为优秀, 60分~89分为良好, 0分~59分为不合格; 9、专家组对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记名打分,并提出评估意见。按优秀、良好、不合格三类确定评估结果;
10、参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出现以下情况时,本次评估认定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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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评估期内未召开过工程技术委员会会议; (2) 科研成果弄虚作假,存在严重科研诚信问题;
(3) 评估指标体系一级指标项中的研究开发能力与水平、效益
与影响两项中,任何单项评估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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