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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下发《生猪活体储备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畜产品财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财商字[1997]9号 【发布部门】财政部 【发布日期】1997.01.07 【实施日期】1997.01.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财政部关于下发的《生猪活体储备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7年1月7日 财商字[199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关于实施生猪活体储备的决定精神,切实加强生猪活体储备的财务管理,我们制定了《生猪活体储备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现下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生猪活体储备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国内贸易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计划单列市商 业(贸易)厅(局),各代储企业。 附件:
生猪活体储备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1 / 2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关于生猪活体储备的实施意见》和国内贸易部制定的《生猪活体储备管理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为加强生猪活体储备的财务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储备肉活体储备的财务行为。地方活体储备财务管理办法由各地财政部门商有关部门参照本办法制定,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三条 国家储备肉活体储备的在圈活猪动用权属国务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
第四条 生猪活体储备由国内贸易部负责组织实施,中国食品公司负责具体操作,并及时、保质、保量地落实国内贸易部下达的出栏、补栏以及加工、销售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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