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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当前世界上资本主义民主国家广泛采用的一种民主政治思想。
分权的目的在于避免独裁者的产生。古代的皇帝以至地方官员均集立法、执法(行政)、司法三大权于一身,容易造成权力的滥用。即使在现代,立法、运用税款的权力通常掌握在代表人民意愿的议会中,司法权的独立在于防止执法机构滥权。
独裁或专制政治并不意味着意味着暴虐的统治,虽然人们经常认为这种体制下的政府,对其所有公民采取苛刻和近乎绝对的控制。比如说“仁慈的独裁”是特指在十八世纪时发展起的一种模式,独裁者以其的权威在国内创建一些经过改良的政治、社会机构以实现其权利。
而真实的情况是只有美国(总统制)实行“三权分立”,而其他绝大多数西方国家实行议会制。西方议会制国 家的显著特点是,立法权与行政权不分立。议会不但是国家的立法机关,而且是国家的权力中心。
中国不能搞"三权分立"。文章同时指出"三权分立"在西方只有极少数国家实行,大多数国家并未实行"三权分立"。西方国家的基本政治体制形式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总统制,一种是议会制。这两种政治体制最关键的区别在于行政首脑产生的方式不同。在议会制下,选民选出议会,议会推选出总理(首相),总理(首相)挑选内阁成员而形成政府(行政当局)。在总统制下,选民一方面要选议会,一方面要选总统,然后由总统来挑选他的内阁成员。
西方议会制国家的显著特点是,立法权与行政权不分立。议会不但是国家的立法机关,而且是国家的权力中心。行使行政权的那些人来自议会(下院),包括总理也是由议会推举的(一般是议会多数党的领袖)。他们既属于立法部门,又属于行政部门。也就是说,立法权与行政权在实质上是合一的。两种权力不但共生,即产生议会成员的选举也间接是产生总理(首相)的选举;而且共灭,即总理(首相)必须保持议会大多数成员的支持,否则要么下台,要么解散议会而重新举行大选。不但如此,一般而言,议会制是没有任期限制的,只要获得议会多数的支持,总理(首相)就可以永远干下去。在议会制下,政府(内阁)由议会中占多数席位的政党(或执政联盟)组成,并对议会负责。英国是典型的议会制国家。在议会制下,政党政治实质上是主宰议会政治的幕后之手,“议会至上”实质是“执政党至上”。
西方总统制国家的显著特点是,总统掌握最高行政权,行政权、立法权、司法权是分立的。在总统制下,总统是行政首长,直接任命并领导内阁,但内阁不像议会制下有决策权,而是总统的咨询机构;总统不向国会负责,也无权解散国会。另一方面,国会也不能迫使总统及其内阁辞职。只有当总统及其内阁高官违反宪法或渎职、失职时,国会才能对其进行弹劾。在西方主要国家中,虽然有总统的国家有好几个,但属于总统制国家的只有美国。无论议会制国家还是总统制国家,实质上都受到政党政治的主导和控制。
三权分立”即使在西美国的政治体制堪称三权分立的标本,但目前,以总统为首的行政权力已经成为国家权力的核心,超越甚至部分取代了其他两权。例如,美国85%以上的国会立法都由行政部门动议和起草,形成“委任立法”现象,国会更多的是对总统和政府行为进行监督,而法院的制衡作用也仅仅体现于具体的诉讼中。
在英国的政治体制中,议会地位最高,是最高的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政府由议会中占多数席位的政党组成,执政党领袖出任政府首相。从这个意义上讲,英国的三权不但全部来自议会,而且实质上只能算作“两权分立”,行政权、立法权是合一的。
在法国,三权分立也有完全不同的内涵。由于普通法院属于司法机关,而行政法院被列入行政系统,司法职能与行政职能截然分开了。实际上,法国的司法独立意味着普通法院或法官不能干预立法和行政事务,这与三权分立所追求的权力制衡完全扯不上关系。
二战后,日本虽然确立了三权分立的政治体制,但也存在着行政权力过大,而立法权、司法权相对较弱的情况。可以说,实行三权分立的国家基本上都存在三权失衡、难以有效制约的情况。
方国家也很少被采用,政党政治在西方国家中的作用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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