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决定书

2023-03-05 17:01:14   文档大全网     [ 字体: ] [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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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决定书





【篇一:劳动保障监察不予受理投诉决定书】

劳动保障监察不予受理投诉决定书 延州劳社监不受字[ ]

投诉人: 址: 我局于年 日接到你关于 的投诉。 根据《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经审查,您的投诉不符合受理条件,决定不予受理,理由与依据如下: 如不服本决定书,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 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延边州人民政府法制办公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延吉市人民法院提行政诉讼。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注:本决定书一式两份,一份留存劳动保障监察案卷,一份交投诉人。

【篇二: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告知书】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告知书

顺民政人社监字[2015]第良68

被告知人:佛山市弘境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延年路顺德雅居乐花园首层34号铺 定代表人:刘旭 案由:工资支付

关于罗从海等6人投诉反映佛山市弘境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下弘境公司)没有依法支付工资一案,我局已于201522依法立案调查

调查核实,弘境公司没有依法支付工人罗从海工资10362元,张华工资7979.5元,孙宏树工资8786元,温超灵工资10085元,伍昌去工资9170元,兰大奎工资7979.5元,共计人民币54362元。弘境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的规, 现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拟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责令弘境公司在行政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依法向罗从海等6人支付工资共计人民币54362元。


带有关证据材料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地址: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县前路38号大良行政服务中 心五楼

邮编:528300

联系人:吴增师 电话:0757-22381764 佛山市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2015618

【篇三: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模版】



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

)人社监令字[ ]第 被责令改正单位(人): (案由) (认定的事实和证据)经查实,你(单位)以下行为: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根据(责令改正依据 决定责令你(单位):

请你(单位)在 日前,对以上所存在的问题进行改正。拒不履行本

责令改正决定的,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三)项规定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如不服本责令改正决定,可在收到本责令改正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劳动

保障行政部门或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责令改正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 起诉,但不得自行停止执行本责令改正决定。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印章 备注:本决定书一式两份,一份留存劳动保障监察案卷,一份交被责令改正单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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