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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决定书
【篇一:劳动保障监察不予受理投诉决定书】
劳动保障监察不予受理投诉决定书 延州劳社监不受字[ ]第 号
投诉人: 地 址: 我局于年 月 日接到你关于 的投诉。 根据《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经审查,您的投诉不符合受理条件,决定不予受理,理由与依据如下: 如不服本决定书,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或 延边州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延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年 月 日
注:本决定书一式两份,一份留存劳动保障监察案卷,一份交投诉人。
【篇二: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告知书】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告知书
顺民政人社监字[2015]第良68号
被告知人:佛山市弘境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延年路顺德雅居乐花园首层3、4号铺 法定代表人:刘旭 案由:工资支付
关于罗从海等6人投诉反映佛山市弘境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弘境公司”)没有依法支付工资一案,我局已于2015年2月2日依法立案调查。
经调查核实,弘境公司没有依法支付工人罗从海工资10362元,张华工资7979.5元,孙宏树工资8786元,温超灵工资10085元,伍昌去工资9170元,兰大奎工资7979.5元,共计人民币54362元。弘境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现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拟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责令弘境公司在行政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依法向罗从海等6人支付工资共计人民币54362元。
带有关证据材料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地址: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县前路38号大良行政服务中 心五楼
邮编:528300
联系人:吴增师 电话:0757-22381764 佛山市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2015年6月18日
【篇三: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模版】
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
( )人社监令字[ ]第 号 被责令改正单位(人): (案由) (认定的事实和证据)经查实,你(单位)以下行为: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根据(责令改正依据 ) 决定责令你(单位):
请你(单位)在 年 月 日前,对以上所存在的问题进行改正。拒不履行本
责令改正决定的,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三)项规定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如不服本责令改正决定,可在收到本责令改正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劳动
保障行政部门或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责令改正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 起诉,但不得自行停止执行本责令改正决定。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印章 年 月 日 备注:本决定书一式两份,一份留存劳动保障监察案卷,一份交被责令改正单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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