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隐私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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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隐私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作者:高溢

来源:《祖国》2018年第24

摘要: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人们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对隐私保护的要求也在逐渐提升。虽然网络科技的发展使人们的生活和工作都变得越发便利,但是也使人们的隐私权变得更加容易受到侵犯,以至于许多新的侵犯隐私权的现象相继出现[1]。目前我国的法律规定还不能够使人们保护隐私权的要求得到完全满足。所以,完善隐私权法律保护工作势在必行。本文阐述了隐私权的概念及内容,对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和我国隐私权保护所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一些完善我国隐私权制度的对策,以期我国隐私权保护所存在的问题能够得以改善。

关键词:隐私权保护 概念 问题 对策

随着民法典制定进程的不断加快,学术界对于人们自身权利保障的问题进行了进一步的探讨,隐私权的限制和保护在司法实务界和学术界都获得了扩张。作为人格权的主要内容,隐私权对个人涉密信息、个人基本信息的保护有着非常大的作用[2]。随着网络信息的迅速发展,各种隐私权被侵犯的案例相继出现。怎样让人们在私人生活领域中不受到外界因素的影响,怎样在人们的隐私权受到侵害时进行起诉,从而合理地维护其合法权益,以及在私人隐私和公共利益面前如何取舍,这些都是当前隐私权保护方面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隐私权的概念及内容

所谓隐私权就是指人民拥有的个人生活隐私受到法律的保护,不被他人侵扰、披露的权利。作为一种基本的人格权利,隐私权主要包含了以下几个内容:

个人隐私使用权。权利主体有权许可他人使用或者自己使用隐私,并且有权利对隐私的使用方式做决定,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能够非法干涉。比如,使用自身形体或形象供摄影或绘画的需要、凭借个人的生活信息资料撰写自传等。但是在使用隐私的过程中不能够违反法律的规定,应当在隐私权的保护范畴内受到公共利益的限制。

个人生活信息保密权。个人生活信息包含所有的个人资料信息。例如生活经历、社会系、财产状况、信仰、家庭等。权利主体有权利禁止他人对个人生活信息资料进行非法使用,例如任何人在没有经过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都不能够利用任何方式将权利人的隐私披露给他人;不能阅知、占有权利人生活信息的存折、日记本等物质载体。 二、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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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时代的迅速发展,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变得越来越复杂,人们对自处的机会和自己的精神世界越发重视,要求在社会和他人以外还能够拥有属于自己的空间。在这种状况下,隐私权也渐渐地获得了世界各个国家法律的认可。

当前世界各个国家对隐私权法律保护的方式有三种:第一种是直接的保护方式,也就是法律将隐私权当做一种独立的民事权利进行保护,法律对隐私权的侵权方式、内容、赔偿范围、责任构成等都做出了比较详细的规定。直接保护方式的优势是立法直接将隐私权确认为独立人格权,所以受到侵犯时,在寻求司法救济的过程中能够直接找到有效的法律依据,对隐私权的保护有着很大的帮助。第二种是间接的保护方式,在人们的隐私权受到侵害时,受害者仅能凭借这一权利添加其它的起诉因素,例如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等来获得法律的保护。第三种是概括保护,也就是在民法或相关判例及法律中笼统地对保护人格尊严或人格权进行规定。在实践的过程中依旧对人们的隐私权进行保护,并且在相关的法律中对隐私权的保护作出相关规定。

三、我国隐私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隐私权制度不够完善。当前,我国在隐私权保护方面依旧存在着缺陷,自建国至今,缺少对隐私权的正确认识,虽然在法治过程中在隐私权保护方面获得了一些成果,但是在《民法通则》中依然缺少对隐私权的明确规定。在对人民权利进行调整的最基本的民法领域,当前我国实行的《民法通则》并没有将隐私权引入,只是在最近几年的司法解释中能够看到隐私权的相关规定,因为司法解释的法律效率没有《民法通则》的效力高,所以这对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方面并没有什么实际性的帮助。

执法人员的隐私权保护意识淡薄。执法人员缺少隐私权的保护意识是自然人隐私权受到侵犯的主要因素之一。目前,我国在缺少隐私权系统保护的状况下,更加需要执法人员来执行公务,从而确保权力的及时、合法行使,并且不对人民的隐私权造成任何侵犯,加快人权保障的完善。但是,由于各种因素执法人员的隐私权保护意识相对淡薄。 四、完善我国隐私权制度的对策

坚持道德底线原则。在限制隐私权的同时,应当坚持道德底线原则。最近几年,我国的媒体事业发展迅速,媒体的商业化程度不断加深,一些媒体为了更多的利益而违背了道德底线,多次将他人隐私曝光。这些侵权事件通常以公众兴趣为借口,不断地报道人们的隐私。 限制适度性原则。在立法中限制隐私权时,应当遵守必要性、适度性的原则。在隐私权和公共利益产生冲突时,应当对两者之间的利益进行平衡,对该隐私涉及公共利益的关联、大小进行判断。对于关联程度低、涉及公共利益小的,应当侧重于保护当事人隐私。对于关联程度高、涉及公共利益大的,应当侧重于保护公共利益。唯有两者之间的利益达到平衡,才能够让隐私权的限制处在一个合理、良性的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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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结语

总而言之,隐私权是一项不容侵犯的人格权利,但是当前我国对隐私权的法律保护还存在着许多缺陷[3]。因此,在今后的司法、立法实践中应当逐渐对隐私权的保护进行完善,从而实现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隐私权的和谐统一。 参考文献:

[1]胡文涛.我国个人信息隐私权保护法律存在的问题及思考——以与互联网企业利益平衡为视角[J].云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06.

[2]吴国平.个人信息开放与隐私权保护——我国征信立法疑难问题探析[J].法学杂志,2005,(03.

[3]殷学胜.论我国隐私权的法律保护路径--以宪法与民法二维保护為视角[D].西南政法大学,2014.

(作者简介:高溢,衡水第一中学,高中学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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