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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蓝印户口学生转入我市建立高中学籍的说明
为贯彻落实《关于蓝印户口学生在我市入学就读及参加普通高考报名资格的通知》(津教委中[2009]6号)文件和《天津市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精神,做好普通高中蓝印户口学生转学建籍工作,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转入条件
1、学生必须具有符合规定时限的天津市蓝印户口。 2、具有当地省级教育主管部门承认的高中学籍。 3、转入学生必须在我市高中学籍校就读三年。 二、转入时间
为简便转学程序,对蓝印户口学生采取先登记入学,后补办转学手续的办法。转学时间分两个阶段:
1、登记入学时间,每学年高一第一学期开学后至10月1日前办理登记入学手续。
2、补办手续时间,12月1日至12月31日。 三、所需材料
1、蓝印户口本及复印件一式两份。 2、城市建设费发票复印件一式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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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原籍学校开具转学证明信一份。
4、原籍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的学籍证明信一份;学籍管理已下放地市级的省市,可以由地市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开具证明信。 四、办理程序
1、在登记入学期间,学生家长持蓝印户口本及城市建设费发票原件,原学籍校开具转学证明信一份,入学通知书复印件一份到户籍所在区县自行联系有接收能力的高中学校。
2、接收学校审核上述材料,认定合格后登记造册,办理入学。审核材料暂退还家长,以备补办手续时使用。
3、学校登记造册后,统一将学生登记名册并加盖校章上交所属区县教育局,由区县教育局主管部门审核后,并加盖区县教育局公章,统一在10月1日前上交到市教委中学处备案。 4、学生家长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全部手续。
5、接收学校审核后,填写《天津市普通高中学籍变更表》一式三份,并加盖校章上报本区县教育主管部门审核。
6、区县教育局中学科审查合格后加盖区县学籍管理专用章,到市教委中学处办理学籍转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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