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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律师诚信信息系统管理办法(试行)
【法规类别】律师综合规定与机构 【发布部门】北京市律师协会 【发布日期】2003.02.22 【实施日期】2003.03.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律师诚信信息系统管理办法(试行)
(2003年2月22日第六届北京市律师协会理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律师行业信用建设,促进本市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在执业过程中增强诚信观念,更好地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加强北京律师行业自治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律师协会)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在执业过程中有关诚信的信息进行归集、披露、使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律师协会建立北京市律师诚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律师诚信信息系统),归集、披露和使用律师诚信信息,向社会提供律师及律师事务所的基本执业状况及诚信状 1 / 2
况。
第四条 协会归集、披露和使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诚信信息,应当遵循客观、规范、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律师的个人隐私和律师事务所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披露法律、法规禁止披露的信息,并采取积极措施督促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合法的信息内容。
第五条 律师诚信信息系统由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身份信息系统、提示信息系统和警示信息系统构成。
第六条 律师身份信息系统应当记录下列信息:
(一)姓名(包括从执业开始以来是否有曾用名及起讫时间)、性别、民族; (二)律师资格证号、取得方式及时间; (三)律师执业证号及取得时间;
(四)学历。记载律师获得的国家承认的学历,毕业院校、毕业时间;
(五)执业经历。记载律师从执业开始以来在何律师事务所任何职务(合伙人、专职律师或兼职律师)、中断执业及转所执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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