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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是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经济结构转型升级的重要举措,对于提高金融服务的普惠性,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具有重要意义。目前推进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仍面临诸多问题,亟待关注。
(一)地方性监管法规不健全,存在法律空白。当前,我国关于互联网金融方面的立法还相对滞后和模糊,现行的法律法规中涉及互联网金融的,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网络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网络交易平台服务规范》、《网上证券委托暂行管理办法》等法律规范,这些法律规范已经远远不能满足当今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同样对于我省来说,只是一味地执行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并没有根据山东省自身的发展状况,出台促进地方性互联网金融发展和风险监管的法律规范。由于地方性监管法律的空缺,导致近几年互联网金融诈骗事件没有有效控制。
(二)互联网金融监管机制不健全。由于互联网金融跨业和跨区域性比较强,这使得互联网金融很难得到有效监管,由于监管细则的缺乏,存在较大的监管难度,从而出现较大灰色业务。同时,当前互联网金融管理体系建设还在发展阶段,监管体制主要是以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为主,目前是由银监、证监、保监等部门进行共同监管,我省还没有设立一个专门监管互联网金融的机构进行专管。
(三)缺乏严格的准入和退出机制。文件规定“设立金融
机构、从事金融活动,必须依法接受准入管理。”但是,文件只是对企业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进行了一定的限制,还没有形成严格的市场准入标准,造成了一些信誉低、实力弱的企业进入到互联网金融业中。比如,近年来,互联网P2P网贷平台的出现,由于部分企业内部管理混乱、管理经验不足、自身防控机制弱等问题,导致企业一味追求利益最大化,忽视企业自身防范能力和信息披露,加剧了互联网金融风险。
针对以上问题,建议:一是建议省级层面通过建立法律法规或补充细则等方式,对现有监管体制进行修整和完善,填补监管空白。二是建议省级层面成立专门的监管部门,组织和培养高水平、业务知识强的监管工作人员,负责互联网金融业务和技术监管工作。三是严格限定互联网金融准入条件,提高准入门槛,将经营初衷不善的企业和个人挡在门外,从源头上遏制行业乱象,保护合规守法的企业。同时,设立和完善网贷平台退出机制,让解散、被撤销或濒临破产的P2P企业有序退出市场,保护投资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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