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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经营场所)证明
兹有 ,住所在 ,场所性质 ,面积 平方米,产权属于 所有,现使用权归 。
特此证明
年 月 日
承 诺 书
阜宁县行政审批局(登记机关名称):
根据《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省政府关于推进“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6〕13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指导意见》(苏政发〔2015〕113号)等有关规定。
郑重承诺: 一、住所(经营场所)方面
1、本企业已经具备了法律法规规定的所有设立(开业)、住所变更登记条件,本人已认真阅读了《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内容。申请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与实际情况一致,所提交的证明材料均真实、合法、有效,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无任何伪造、篡改、虚假成份。
2、住所(经营场所)不属于违法建筑、危险建筑等不能用作住所(经营场所)的房屋。 3、所从事的经营项目不在法律、法规以及当地政府公布的“住用商”禁止类行业清单范围内,并已取得有利害关系人的同意。
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在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承诺在取得有关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后再开展经营活动。
二、经营范围方面
本企业经营范围涉及《江苏省工商登记前置改后置审批事项目录》的,已知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告知的《江苏省工商登记前置改后置审批事项目录》所列审批事项和审批部门。在领取营业执照后,本企业将及时到审批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在取得行政审批前不从事相关经营活动。如有超出登记经营范围从事后置审批事项经营的需要,也将先行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和相应审批手续,未取得相关审批前不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三、依法经营方面
1、不组织或参与非法集资或集资诈骗活动,不使用非法募集资金,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依法经营,诚信自律,自觉远离和抵制非法集资。
2、积极响应政府部门开展的防范非法集资培训和宣传活动,关注和了解防范非法集资知识。积极参与、支持政府部门所倡导的防范非法集资宣传和打击活动,坚决抵制并检举揭发非法集资活动。
3、自愿无条件接受各级政府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检查,同意有关部门将企业相关情况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主流媒体向社会公示。
如果违反以上承诺或发生直接、间接参与非法集资的行为,自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对因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负全部责任。
四、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方面 涉及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人仅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所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未投资设立、并将不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五、同意登记机关将本承诺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主流媒体向社会公示。若违背以上承诺,相关法律后果及责任由本企业或企业相关人员承担,并自愿接受相关执法部门的约束和惩戒。 承诺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注:1、《承诺书》适用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办理设立登记、住所(经营场所)、经营范围变更登记。
2、申请人为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的,由法定代表人签字,设立时由拟任法定代表人签字;申请人为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有权签字人签字;申请人为合伙企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由全体合伙人或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申请人为个人独资企业的,由投资人签字。变更登记时还须加盖公章,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除外。
3、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由隶属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签字,营业单位由隶属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签字,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由隶属企业投资人签字,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由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签字。设立、变更登记时还须加盖隶属企业(单位)公章,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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