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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审计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
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14)
【法规类别】机构编制审计机关 【发文字号】陕政办发[2014]53号 【发布部门】陕西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4.06.15 【实施日期】2014.06.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审计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陕政办发〔2014〕53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陕西省审计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6月15日
陕西省审计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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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4〕39号),设立省审计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根据省级管辖及财政拨付情况,增加对韩城市人民政府、西咸新区管委会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省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与韩城市政府共同领导市级审计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协管市级审计机关负责人。
(二)加强经济责任审计职责,增加对省级部门下设事业单位、群众团体及省属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省管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承担省纪检监察、司法机关要求协助配合的经济案件查证工作。 二、主要职责
(一)主管全省审计工作。负责对省级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维护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二)起草有关审计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拟订审计政策,制定审计规章并监督执行;制订并组织实施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和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制订并组织实施年度审计计划;参与起草地方财政经济及其相关的法规草案。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作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三)向省长提出年度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省政府委托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和处理结果的报告。向省政府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省政府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2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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