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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工业大学博士硕士学位论文 抽检评议结果处理暂行办法
津工大[2015]10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声誉,加强学位授权点建设,进一步增强研究生培养单位、研究生指导教师及相关人员的责任意识,保证博士硕士学位论文和学位授予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学位[2014]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天津市学位委员会组织的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评议结果的处理。
第二章 抽检评议结果的反馈
第三条 抽检评议结果的反馈
研究生院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文件,将学位论文抽检评议结果通知相关研究生培养单位,并以适当方式向全校公布。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应将学位论文抽检评议结果及时通知被抽检人及其导师。
第三章 抽检评议结果的处理
第四条 处理范围
被上级主管部门认定的“存在问题学位论文”。 第五条 对相关指导教师的处理
㈠ 所指导学位论文第一次出现1篇“存在问题学位论文”,学校约谈指导教师,并停止其相应研究生招生资格1年;
㈡ 五年内,所指导学位论文如出现2篇“存在问题学位论文”,从第2篇“存在问题学位论文”抽检结果公布之日起,停止其相应研究生招生资格2年;
㈢ 五年内,所指导学位论文如出现3篇及以上 “存在问题学位论文”,取消其相应研究生招生资格,从第3篇“存在问题学位论文”抽检结果公布之日起,至少5年后方可再行申请相应研究生招生资格;
㈣ 自抽检评议结果公布之日起,“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指导教师所指导的研究生学位论文3年内全部由学校组织盲审;
㈤ 对“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指导教师,指导教师所在研究生培养单位在年终工作考核时应有相应处理,并将处理意见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六条 对相关研究生培养单位的处理
对出现“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研究生培养单位,学校减少其相应研究生招生等教育资源配置;相关研究生培养单位必须制定书面整改方案,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四章 附则
第七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天津工业大学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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