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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九、诉讼费用”制定,供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通知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 诉讼费用的种类和交纳
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人民法院 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
(××××)……号
×××:
……(写明当事人及案由)一案,你向本院提起诉讼/反诉/上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你应当交纳案件受理费……元、申请费……元、其他诉讼费……元,合计……元。限你于收到本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期满仍未预交的,按撤回起诉/反诉/上诉/申请处理。
本院诉讼费专户名称:××××人民法院(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银行;账号:……。
特此通知。
××××年××月××日
(院印)
【说明】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九、诉讼费用”制定,供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通知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用。
2.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申请费和其他诉讼费用。案件受理费包括第一审案件受理费、第二审案件受理费、再审案件中需要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3.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支付令失效后转入诉讼程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转为普通程序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当事人补交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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