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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财务管理,充分发挥财务管理计划、控制、监督、决策的职能,保证公司经营管理正
常进行,提高担保资金的利用效益,维护股东利益,根据《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要按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加强经营管理,提高资产运营效率。
公司的财务活动在公司总经理的领导下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三条 公司财务管理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全面贯彻《会计法》,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
制度;合理编制公司预算,如实反映公司财务状况;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管理机制,加强经济核算,管好用活资金,加强对担保基金的风险防范管理,防止资产流失,对公司经营活动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
第四条 建立责任明确的公司内部财务管理体制,公司董事会、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各司其职。财
务部门要完善内部工作责任制,努力为公司发展和担保业务的开展做好服务。
公司内部要认真做好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严格按照财务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办理每笔会计业务,会计记录应当准确完整。
公司应当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凡是应属于本期的收入和支出,不论款项是否在本期收付,
都应作为本期的收入和支出处理。
第五条 公司财务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是: (1) 财务计划管理 (2) 收入管理 (3) 支出管理
(4) 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管理 (5) 资金管理
第二章 财务计划管理
第六条 财务计划是对本年度经营活动的预测,根据本公司的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财务计划包括基
本业务收支计划和资金计划两部分。
第七条 基本业务收支计划主要有公司担保业务活动中的收入、费用支出、及其他业务收支、税金及
营业结余的留用情况。
第八条 资金计划主要包括公司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第九条 公司财务计划在公司有关业务部门提供的数据基础上,有财务部门汇总编制。
第十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经常检查、分析财务计划执行情况,提出改进意见,以保证年度财务计划的
完成。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收入来源有:
(1) 施工工程收入:指从事施工工程项目的收入
(2) 利息收入:指公司基本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利息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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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其他业务收入:包括固定资产出租收入、转让无形资产收入、咨询费收入等 (4) 投资受益:进行投资取得的受益
(5) 营业外收入:指非业务性收入如外单位捐赠未限定用途的财务、其他单位对公司的补助、固
定资产盈余、固定资产清理净收益、其他零星杂项收入。
第十二条 各项财务收入应按国家政策和有关规定认真核算、正确反映、防止漏收、错收。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在外私设账户,以保证损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或转移收入。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三条 支出是指公司为开展主营业务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主要包括:
(1) 业务支出:公司在进行担保项目调查、评估过程中聘请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评估、鉴定、审
计、公正等的支出,一集聘请常年法律顾问、财务顾问等的支出,对本公司自身的审计评估除外。
(2) 营业费用:包括职工工资、职工福利费、保险费、职工教育经费、安全防卫费、公杂费(车
船燃料费、养路费和拍照费、清洁卫生用具、订阅公用书报、办公用品)、外事 费、邮电费、电子设备运转费、注册登记费、差旅费、修理费、水电费、房租费、招待费、劳保费、住房公积金、税金(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咨询费、公证及诉讼费和其他费用。
(3) 营业税金及附加:包括营业税、城建税、教育附加费、地方教育附加费、水利基金等。 (4) 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年未按在保项目所收取保费的50%提取,同时转回以前年度提取本
年已解除担保责任余额项目所收取保费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用于弥补代偿损失。
(5) 利息支出:指借款应支付的利息。如到期一次支付的利息数额较大,应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
行核算。
(6) 其他业务支出:公司在业务经营中发生的其他与业务有关的支出。 (7) 营业外支出:指固定资产盘亏、固定资产清理净损失、罚金、其他等。 (8) 所得税:根据国家所得税有关规定计算应缴的所得税。
第四章 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管理
第十四条 凡是单位价值在2000元(不含)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不含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为固定资产,如房屋、建筑物、电子设备、机械设备等。公司因业务需要而购建的大、中型计算网络(包括硬件购置费及软件开发费),应作为固定资产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由财务部门进行核算,按季(或按月)计提折旧,固定资产折旧实行平均年限法。经残值率为固定资产原值的5%电子设备的预计净残值为0。由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购置、调用、维修和管理,每季度核对,年终全面盘点,发现账务不符,要及时处理。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 20年 二、机器、机械设备 10年 三、运输工具 4年
第十六条 低值易耗品应比照固定资产的管理方法,建立登记保管制度。每年进行一次盘点,对短缺的物品要查明原因,及时处理。低值易耗品实行一次摊销法(五五摊销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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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公司在建工程包括前期准备、正在施工和虽已完工但尚未交付使用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在建工程按照实际成本计价。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八条 公司的库存现金要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在保证正常业务开展的限额内留用,对超库存限额的现金应及时缴存银行。对库存现金定期检查核对,保证账款相符。银行存款要按月月银行对账,对未达账做未达账项调节表。 第十九条 建立钱、物、账分管制度
(1) 出纳人员专管货币资金的收支并进行序时登记。 (2) 物资管理人员负责减产物资的收发并保证其安全完整。
(3) 会计人员按照会计制度对经济活动进行反映和控制,并通过资产清查达到账实一致的目的。 第二十条 建立资金审批制度,凡是涉及财务收支及税务等经济活动都必须经总经理审批。 第二十一条 建立资金集中管理制度,公司资金实行统一管理,高度集中的办法,一切收支都必须通过财务部办理。通过财务部核算,监督控制各业务环节的资金周转状况及资金成本,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二十二条 公司的应收账款为应收未收的担保费收入,要及时进行清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的暂收、暂付款项为临时性的资金来源和运用,必须经领导审批后办理,并经常进行检查,督促有关部门进行清理,发现问题及时向领导反映,采取措施,认真处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借入资金,对借入的资金应合理运用,到期一次性支付的利息数额较大时,应该分期预提,分期摊入成本。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公司必须接受审计、财政和税务机关依照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对各项收支内容的检查和监督,并如实提供会计资料和有关情况。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有抵触的,按国家现行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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