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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人类中心主义与非人类中心主义
作者:
来源:《青年文学家》2011年第17期
摘 要:本文从生态伦理学的角度,系统分析人类中心主义与非人类中心主义的主要观点,从而归纳总结这两派思想的优缺点,最后得出一套平衡于二者之间的思想观点。 关键词:生态伦理学、人类中心主义、非人类中心主义 作者简介:王靖楠,北京林业大学,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B8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2139(2011)-17-0192-01
在工业文明给人类带来许多社会财富与更高的生活环境的同时,人类正面临着更为严重的自然与资源问题。这充分体现了人类社会与大自然之间不和谐的关系。英国社会学家吉登斯认为,现代社会如同置身于朝向四方急驰狂奔的不可驾驭的力量之中,而不像处于一辆被小心翼翼控制并熟练驾驶的小车之中。[1]面对接踵而来的诸多问题,一种新的伦理学思想应运而生,这就是生态伦理学。
一、由传统伦理学发展到生态伦理学
应对当代问题需要有新的文明方式,这种文明方式必然有其内在价值与理论支撑。这样,“生态伦理学”应运而生。相对于传统伦理学,这种新的伦理规范显然是一种扩展。传统伦理学“把道德规范看成是只是调节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行为准则,它所关心的只是人的福利。”[2]生态伦理学把研究对象从原来单纯的人类之间的关系扩展到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这时,人们所关心的不只是自身的利益,而是整个自然界的利益,人类只是其中重要的一部分。
当然,这种权利主体的扩展并不是随意的,而是因时代所反映的问题而产生的。雷根认为,从传统的伦理学转变成生态伦理学需要两个条件:一是必须承认人以外的生命和自然界拥有道德地位;二是必须主张拥有道德地位的存在物不限于有意识的存在物。[3]其实,在道德主体问题上,生态伦理学学者们自身存在很大的分歧。这种分歧使得生态伦理学被分为两派,它们是人类中心主义与非人类中心主义。 二、人类中心主义的基本观点
人类中心主义认为:“人是大自然中唯一具有内在价值的存在物,环境道德的唯一相关因素是人的利益。”[4]这就是说,人类是道德权利的主体,而人对自然界道德关怀的动因是自然界对人类有益。显然,这一派的学者认为只有人拥有道德价值,人与自然以及自然中的动植物之间并不存在直接的伦理关系,人对自然的义务是人与人之间义务的间接形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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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人类中心主义内部又分为两种不同的观点,其中一种认为传统的伦理学理论可以支撑我们保护生态环境。持这一观点的学派是环境正义派和正义生态学派。他们的核心思想为环境问题不是单纯的自然问题,而是一个社会问题。人类中心主义另一派的观点力图将权利的概念扩大,他们认为人所触及的环境也有某种权利,当然这种权利也属于人权,但它是一种新的权利。持这一观点的人认为环境伦理学是合法的,但不承认生态伦理学的合法性。
总的来说,人类中心主义这两派观点都沿用了传统伦理学上人是价值主体这一理论基础。但是,只从人的权力主体地位出发,是否真的能够构建一种生态伦理学体系,来达到在道德规范上约束人们保护自然的目的,另一派学者并不能认同,他们就是生态伦理学的非人类中心主义学派。
三、非人类中心主义的基本观点
非人类中心主义生态伦理学延续的是一种扩展主义的路线,这种思路是针对人类主义的研究进路提出来的。其基本思想是确认除了人之外,自然物也存在其相应的权利和价值。这派学者认为确定每个人的权力与义务,是在人类社会中保护好每个人利益不受侵犯的原因。所以他们就把这种权利和价值赋予了原来伦理体系中并没有涉及的自然物,通过确认自然物的权利和价值,来规范我们人类对自然不可推卸的义务。
当然,这种扩展主义的思想路线有其成立的道理,并被许多国内外学者所推崇。美国学者罗德里克·纳什在其著作《大自然的权利》中,阐述了伦理对象从社会范围向自然范围扩展。总之,持这一观点的学者认为生态环境是权利主体,相对于人类权力主体更具有优越性。 有些非人类中心主义者还认为,虽然生态伦理学是传统伦理学的补充和完善,但是又和传统的人类权力主体不一样。传统伦理学的概念体系还不能直接运用到生态伦理学中,而是需要对生态伦理学确定一些新的规范。这种观点和人类中心主义截然相反,它走向了另一个极端,我们称这种观点为非人类中心主义的道德观。 四、人类中心主义与非人类中心主义的平衡
无论是人类中心主义还是非人类中心主义,都有其内在的缺点以及合理之处。如果只承认人类的道德主体地位,而不去考虑自然界的内在价值,那么这种伦理学就不能真正的发挥保护自然的作用。因为人类只是关心自己利益所触及到的那部分大自然,对于那些人们还没有认识到对人类有益的大自然,我们就不会予以道德上的关怀。
一个道德主体,在享有其权力的同时,应该有其相应的道德义务。因此,大自然很难成为道德主体。因为对于道德上的义务大自然无能为力,它只是按照自己的规律在运行。而人类作为一个有理性、有智慧的物种,在享有道德权力的同时也尽到相应的道德义务,所以人类才是真正的道德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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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生态系统虽然是一个实体,但它并不是道德的主体。因此,一种合理生态伦理学发展思路应该是在确定人类主体地位的同时,扩大对自然的关怀。并把人类道德的关怀对象从原来单纯的人自身,扩展到其他一切生命体甚至是非生命体。这样,作为道德主体的人,就可以对包含人自身在内的整个的生态系统,对自然负责。
总之,人类中心主义与非人类中心主义的最终目的还是保护好我们周围复杂而神秘的大自然,这也反映了应对工业文明所出现种种问题的时代需要。希望通过人类的不懈努力,生态文明这种新的文明方式最终可以使我们的地球家园更加美好、和谐。
参考文献:
[1]安东尼.吉登斯,现代性的后果[M].田禾译,译林出版社,2000,P47。 [2]雷毅,生态伦理学[M],西安:陕西人民教育出版社,2000
[3]雷根.T,关于动物权利的激进的平等主意观点[J],哲学译丛,1994(4),P26。 [4]何怀宏,生态伦理学—精神资源与哲学基础[M],石家庄:河北大学出版社,2002。 [5]林红梅,生态伦理学的历史演进和未来走向[J],南京林业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Vol.9;NO.1,20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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