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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保障
制度,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房地产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邯郸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1.04.16 【实施日期】2011.04.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邯郸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保障制度,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
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保障制度,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逐步改善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等群体住房条件,促进住有所居目标的实现,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进一步提高认识,强化各级各类责任主体的住房保障职责,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作为调结构、促发展、惠民生的重要工作。坚持政府组织推动和市场运作相结合,落实资金筹集、土地供应、税费优惠等各项政策,将公共租赁住房作为保障性住房发展重点,多方式筹集保障性住房房源,逐步完善以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为主的多层次住房保障体系,合理确定住房保障范围,确保完成省 1 / 3
下达我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年度目标任务。
(二)工作目标。各县(市、区)政府要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约束性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加大工作推动力度,逐步将住房保障范围扩大到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等群体。有条件的地方可将建制镇纳入住房保障工作范围。进一步加大农村危房改造力度,加快推进农村危旧房改造试点工作。争取到“十二五”期末,全市城镇居民住房保障覆盖面达到20%以上。 二、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一)强化政府投入。积极争取中央补助资金和省以奖代补资金。各县(市、区)政府要增加财政一般性预算资金安排,用于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要按照规定的渠道和标准筹集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资金,并在年度预算中安排。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达到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1%时,当年不再提取住房公积金风险准备金,以增加公积金增值收益对住房保障专项资金的支持。地方政府债券资金要优先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自2011年起,直接按宗提取土地出让总收入的5%以上作为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统筹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
(二)建立多渠道筹集资金机制。积极探索多种筹资办法,通过银行贷款、发行债券、信托投资、资产运营等方式筹集资金,拓宽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筹集渠道。有条件的县(市、区)可成立专门的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承担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通过划拨资产、直接注资等方式,建立稳定的保障性住房融资和建设机制。各级住房保障投融资平台为公益性、非盈利机构,除依法经营支出外,其结余资金仍作为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住房建设专项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落实用地、税费、金融等相关支持政策,吸引各类投资主体积极参与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运营。鼓励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投入,向符合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各类投融资主体发放 2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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