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聚力发展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的补充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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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聚力发展软件信息服务业的补

充意见

【法规类别】计算机软件 【发文字号】扬府发[2014]63 【发布部门】扬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05.04 【实施日期】2014.05.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聚力发展软件信息服务业的补充意见

(扬府发〔20146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相关部门:

为进一步支持全市软件信息服务业的发展,特制定以下专项扶持政策: 一、关于软件企业专项扶持政策

对经认定且纳入行业统计体系,并正常报送统计报表的软件企业,享受以下扶持政策:

1、关于增值税的奖补

在执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国发2011 4 号)“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 1 / 2








规定的基础上,按照即征即退额(14%部分)的标准再给予企业奖励,主要用于企业用电

补贴。

2、关于营改增的奖补

对提供软件技术服务所缴纳的营改增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主要用于企业用电或其它补贴。

3、关于企业所得税的奖补

对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主要用于企业购(租)房补贴。

4、关于个人所得税的奖补

对年薪在12万元及以上的从事关键技术和软件研发、处于关键管理岗位的高收入人才个人,自其在我市缴纳个人所得税起,连续三年个人所得税形成的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给人才个人,并专项用于其在扬购房补贴。

从业人数100人以上的企业,其员工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专项用于企业购(租)房补贴。

以上奖励政策执行期限暂定三年,即:2014年至2016年,由市财政部门直接兑付。 5、关于支持创新创业

市政府设立或组织不低于3亿元的软件信息服务业风险投资基金,专项用于支持初创期、成长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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