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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学艺术的价值
文学艺术作为一定的社会生活在作家艺术家头脑中能动的审美的反映,作为建立在一定社会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领域的一种特定意识形态,对一定的社会生活和经济基础及其所代表的阶级(在阶级社会里)和群众具有巨大的能动作用和社会功能。
价值是客体属性和功能满足主体需要和愿望的一种效应关系,体现在客体对主体的有利有用,有益无害上。文学艺术作为商品虽然也有其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但它的真正价值主要作用于受众的心灵、思想、情感、意志等精神层面,满足人们求真、求善、求美、求乐等精神需要,促进和推动人们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社会实践活动。
文学除了拥有外在的、实用的、功利的价值以外,更为重要的是它还拥有内在的、看似无用的、超越功利的价值,既精神性价值。
审美中的个体价值是文学艺术满足个人精神需求的属性。对于艺术创作者来说,纯粹的个体需求主要有两方面,一是自我实现的需求,二是情感疏泄的需求。自我实现就是生命个体通过全身心的努力使自身的能力体现于某一活动过程及活动结果之中。促使艺术家进行创作的第二种个体价值需求是情感舒泄性形式,在这个意义上,这些观点都有一定合理性。 对于创作者说来,艺术活动满足了他自我实现和情感舒泄的双重需要。因此,艺术对他而言 就具有自我实现和情感舒泄的双重个体价值。对于艺术接受者来说,艺术作品的个体价值首先表现为陶冶性情的艺术价值,获得艺术价值是艺术接受主体阅读艺术作品最直接的目的。 艺术价值仅仅诉诸艺术接受主体的审美需求。其次,在艺术接受者那里,艺术的个体价值也表现为情感的舒泄与升华作用。古希腊的亚里斯多德就曾论及悲剧和音乐对人的情感的“陶冶”和“净化”作用。他认为人们在观看悲剧或听音乐时,他心中积累的情感(如怜悯和同情)会被重新激起并得到陶冶与净化。用现代观点看,亚里斯多德讲的是文学艺术对人的情感的舒泄与升华功能。艺术作品中被形式化了的情感引发了接受者心中相近的情感积累并使之沿着特定轨迹上升到审美情感的水平。结果一方面使人们的情感积累所携带的情感能量得到舒泄,一方面又使情感的内涵和性质得到审美升华。所以说,艺术具有陶冶性情、培养人们美好情感的个体价值。
文学艺术个体价值更深层的内涵是使艺术活动主体获得精神自由。这一点不仅对艺术接受者具有重要意义,而且对于艺术创作者同样具有重要意义。无论是艺术创作还是艺术接受,它们的共同特征都是将活动主体引进一个非现实的想象世界中。在这是一种塑造人的“自由自觉”的本性的价值,它是最高层次的个体价值,它使真正的艺术获得了永久的魅力。 自我实现需求,情感舒泄需求的满足、精神自由的获得,都标志着艺术个体价值的实现。这三个方面可以说构成了艺术个体价值的最主要的内容。除此而外,艺术个体价值还包括形式感和某些纯私人性的因素。形式感是指艺术作品自身的形式因素或它所描写对象的外在形态所给予接受者的某种愉悦。例如一一绘画、雕塑的线条和音乐艺术一样,都能产生节奏感。而节奏就能使人产生某种生理和心理的快感,舒缓的节奏令人有平和恬静之感,急切的节奏则使人振奋、激昂。艺术语言自身的优美,描情状物的细腻、逼真,被描写对象的色彩、声音、小巧或雄伟的外部特征,都会在接受者心理上产生反响,使他产生这样那样的心理体验 ,这同样标志着一种价值的实现。
文学艺术虽然是个人创作的产物和个人接受的对象,但它绝不仅仅具有个体价值。艺术同时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是某种社会意识形态的特殊表现方式。因此,任何一种貌似纯个人的艺术活动都必然隐含着它的社会历史因素,任何个体价值都必然隐含着艺术的社会价值。
文学艺术的社会价值体现在社会对艺术的直接需求之上。
从根本上说,文学艺术的社会价值是不同社会集团利益和愿望的转换形式,因而它必然
表现出在功能意义上的矛盾和差异。从社会历史进步的角度看,艺术的社会价值总是表现为维护现有社会秩序或破坏现有社会秩序两种对立倾向。在社会发展尚未提出改变某种社会秩序的历史要求时,艺术维护现有社会秩序的价值功能一般说来是有其积极意义的。但这并不意味着艺术应该维护现有的一切。在这种情况下艺术社会价值的积极意义表现在调节社会矛盾、使社会秩序在现有条件下尽可能趋于合理化。因此,即便是维护现实社会秩序的艺术社会价值也往往以社会批判的姿态显现出来。艺术的社会价值总是植根于社会的历史进程之中的,对它的评价也只能以社会历史的发展为依据。 艺术社会价值的产生要通过社会心理的中介。任何一种社会历史要求都来自于社会深层经济结构的变化,这种变化最初由于触动了社会大多数人的切身利益而表现为某种普遍社会心理的形成。在社会心理的基础上,各种意识形态升华出来。艺术作为一种审美的意识形态,它一方面直接受到社会心理的制约,一方面又通过其他意识形态部门的影响而间接地受到社会心理的制约。社会要求通过社会心理的中介呈现于艺术作品,这就形成了艺术的各种社会价值。反过来,艺术社会价值的实现也同样要通过对社会心理的影响而作用于社会经济政治生活,从而满足社会要求。当然,无可否认,艺术对社会心理的影响,又是通过对个体心理的影响而间接地实现的,这样,艺术社会价值与个体价值就必然紧密相关了。 文学艺术作品是一个复杂的价值系统,其中个体价值与社会价值是互相联系、互相影响的。艺术的社会价值与个体价值相结合而诉诸处于审美体验中的接受主体,因而艺术社会价值的实现过程不能理解为艺术接受主体纯理性的政治评价或道德评价过程。 艺术的个体价值与社会价值的关系还表现在它们的相互转化上。如前所述,个体价值的最高层次是给予艺术活动主体以精神自由并培养人们的自由精神。这种个体价值在本质上具有社会价值的性质。特别是在人性受到压抑的异化社会中,培养人对自由的向往与热爱具有最深 刻的社会批判意义。因而当人们带着对自由的热爱与向往投身于社会活动中时,这种个体价值就转化为社会价值。从另一方面来看,当一种社会价值成为强化艺术活动主体所获得的审美愉悦的因素时,它也就转化为个体价值了。 从以上分析中不难看出,我们对文学艺术二重价值的划分完全是着眼于艺术对个体和社会整体所具有的不同功能之上的。这并不意味着在一部作品中存在着两部分截然分离的内容。无论是艺术的个体价值还是社会价值,都只有在具体的关系中才显现出来。一个生命个体具有唯独艺术作品才能满足的那种特殊精神需求,于是他与艺术作品发生联系并从中得到需求的满足 。这样艺术对生命个体来说就显现出个体价值。一个社会作为一个有机整体,它有自我调节 、自我发展的客观要求,艺术这种精神产品恰恰在某些方面满足了社会的客观要求,于是艺术就具有了社会价值。但生命个体总是社会中的一分子,社会又总是生命个体所组成,人既是个别存在,又是社会关系的承担者,因此,艺术的个体价值与社会价值又总是在相互渗透相互联系、相互转化中发挥其功能作用的。因此,一种艺术理论,无论是仅仅依托于艺术的个体价值,还是仅仅依托于艺术的社会价值,都必然是片面的。只有承认文学艺术价值的二重性并充分注意到两种价值之间的密切联系,才能建立一种全面而科学的艺术价值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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