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聘任校长的核准

2022-03-25 02:15:18   文档大全网     [ 字体: ] [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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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聘任,核准,校长
一、行政许可事项

民办学校聘任校长的核准 二、行政许可依据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十三条 民办学校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校长任职的条件聘任校长,年龄可以适当放宽,并报审批机关核准。 三、行政许可条件(标准)

《北京市民办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学校设置标准》(京教[2004]78号)第四条:设置民办教育培训学校须配备专职校长。校长应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品德高尚; 2、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或相关管理工作经验 3、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4、年龄在70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校内工作 四、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请

申请人可以向北京市丰台区教育委员会申请民办学校聘任校长的核准 (二)受理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北京市丰台区教育委员会当场或者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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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收到材料之日即为受理。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将出具加盖北京市丰台区教育委员会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三)审查

北京市丰台区教育委员会对申请聘任校长的材料依法进行审查。在审查期间,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有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力,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将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符合听证条件的,北京市丰台区教育委员会将依法召开听证会,进行听证。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行政许可期限内。 (四)决定

经审查,对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条件的,北京市丰台区教育委员会将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同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五)发送行政许可

对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北京市丰台区教育委员会将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送达给申请人。

对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北京市丰台区教育委员会将在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加盖北京市丰台区教育委员会印章的行政许可文件。

北京市丰台区教育委员会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将在有关网站上予以公布,公众有权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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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行政许可期限

北京市丰台区教育委员会将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的决定。如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将适当延长十日,并会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六、行政许可事项收费 行政许可事项不收费 七、接受行政许可申请的方式 行政许可申请以当面的方式提出。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望园东里26 北京市丰台区教育委员会

八、申请行政许可所需提交全部材料的目录: 1、决策机构申请,相关成员签字并加盖公章; 2、原任及新任校长意见;

3、新任校长资质证明(身份证、户口本、学历证书或职称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及档案关系所在单位意见; 1)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2)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年龄不超过70岁,身体健康,能专职主持日常工作 4、修改后的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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