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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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实施细则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施行日期 文号 主题类别 效力等级 时效性



1986.10.13 1986.12.01

档案管理 地方政府规章

失效

正文:

---------------------------------------------------------------------------------------------------------------------------------------------------- 广东省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完好保存和有效地利用党和国家的档案财富。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各级国家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档案是档案馆开展工作的物质基础。省档案馆应将档案接收与征集(以下简称收集)工作为本馆业务建设的重要任务,配备专人负责,并经常研究解决档案收集工作中的问题。

第三条 省档案馆是保管省级机关单位档案的综合性档案馆。省档案馆收集工作的基本指导思想是:维护党和国家历史真实面貌,按照档案分级管理的原则,将省直机关单位形成的具有工作查考、科学研究历史凭证作用的各种门类、各种载体形态的档案,完整齐全地收集进馆,建立内容丰富,结构合理的馆藏体系。

第四条 省档案馆收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档案的范围。

(一)中共广东省委、省顾问委员会、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构、省人民政府、省政协、省纪律检查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等机构及其工作部门和直属的临时性单位形成的档案。 (二)省总工会、共青团广东省委、省妇联、省科协、省文联、省侨联、省作协等机构及其工作部门


形成的档案。

(三)经协商同意,接收或代存省级各民主党派机构形成的档案。

(四)省人民政府直属工作部门的派出性单位形成的档案(作为派出单位全宗的组成部分) (五)省人民政府直属工作部门所属的独立分管某一方面工作或从事某项事业的行政管理机关和企业、事业等单位(指处级以上单位)形成的档案。

(六)已经撤销的中共广东省委、省人民政府直属工作部门或直属工作部门的所属单位形成的档案。 (七)省经人事管理权限内的著名人物活动形成的档案(不含其干部档案)

(八)省级组织、人事部门任免管理权限范围内的死亡干部档案,以及已故的省级知名人士和中共广东省委、省人民政府表彰的英雄、模范人物的人事档案。

(九)省直机关单位业务活动中形成的能反映本专业、科技发展状况的各种载体的专业档案、科技案。其中,获省级以上奖励的科研成果档案,全省性的大案、要案诉讼档案的,省的名牌产品和传统生产工艺档案,以及全省有影响的大型企业、重要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和典型个体工商户的档案等,由省档案馆负责接收;确定向专业档案馆移交的,由各专业档案馆负责接收。

(十)中共中央、中央办公厅文件,由省委办公厅负责立卷;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由省政府办公厅立卷;其他上级机关文件,由省级的主管机关负责立卷,然后分别向省档案馆移交。

(十一)中共中央、国务院主管部门驻省单位所形成的档案,凡中共中央、国务院主管部门确定向省档案馆移交的,由省档案馆负责接收。

第五条 省档案馆收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档案的范围:

(一)全省各级党组织、革命政权、地方武装和革命群众团体形成的革命历史档案。 (二)历代省级政权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形成的各类历史档案。

第六条 省档案馆在收集省直机关单位档案进馆的同时,还应收集有助于了解档案内容和立档单位历史面貌的、本单位编印的各种资料。包括:简报、通讯、书籍、杂志、报刊、学报、图片、照片、画报、手册、地图、年鉴、回忆录、文件汇编和资料汇编、会议特刊、专刊、科技资料、成果汇编、产品目录等。 解放前编印的反映广东省我党、政、军、群革命活动的革命历史资料、旧政权广东省级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内部刊物、资料汇编、报纸、杂志、年鉴、地方志,以及族谱、家谱等都属于收集的范围。

第七条 省档案馆应收集保管中央领导同志在广东活动时的讲话、题词、照片、录音、录像等档案原件或复制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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