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会计经验】允许税前扣除的工会经费应如何确定计提基数?

2023-03-07 15:42:19   文档大全网     [ 字体: ] [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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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会计经验】允许税前扣除的工会经费应如何确定

计提基数?

问:自2000年以来,我公司一直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678号)的有关规定,在计提企业职工工会经费的时候,都是以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作为计提基数的。

然而,近日我市国税局在对我公司进行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辅导时,说我们的工会经费计提有误,应该按照我们的计税工资作为工会经费的计提基数,而不能按照实发工资全额计提工会经费。

请问,国税局的说法正确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第四条的解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678号)中所称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是指按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工资额。数额是允许税前扣除的工会经费的计算基数。

因此,如果你公司实行的是计税工资制度则你们计提工会经费的基数应该是计税工资总额,而不是实发工资总额。所以,你公司应按国税发〔200656号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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