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母子公司之间财务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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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母子公司之间财务关系处理,包括费用分摊、资金往来 A公司为B公司的母公司,持股100%,问题如下:

一、关于费用分摊

1A公司与B公司为母子公司,B公司成立后,为解决员工社保问题,A公司将其业务人员陆续转入B公司(与B公司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并与A公司解除劳动合同),A公司只剩下数量很少的行政人员。由此,AB公司形成两个公司、一套人马的情况。税率相同,企业所得税25

2A公司要正常开展业务,不可能就靠为数不多的行政人员,因此业务人员都来自B公司,业务人员业务开展过程中经常把住宿费、餐费的发票开成A公司,有些是觉得该项业务在A公司,所以开成A公司的发票,还有些是由于以前是A公司的,现在仍习惯性的开成A司的发票。由于发票都是外地的,不可能再让业务人员拿回去换成B公司抬头的发票了,没办法就形成了B公司的人员拿着A公司抬头的发票到A公司来报销。

由于企业所得税是法人税制,AB是两个完全独立的法人,B公司的人员费用部分在A司报销,但该人员实际与A公司已不存在劳动关系?目前AB公司的职工薪酬等已完全分开,主要是差旅费、招待费、办公费等费用容易混淆。下列问题,请大家讨论下: a.公司领导觉得费用列支应该与收入配比,业务在A公司、收入在A公司,费用就应该在A公司报销,但实际上很难跟解释清楚每笔收入对应的费用开支,而且部分业务可能最后没收入或者收入短时间内无法确认;

b.税务局的态度:先后咨询了A公司税务局的税务专管员、税务科长、分管局长 税务专管员答复:B公司业务人员的费用开支,由于这些业务人员与A公司已解除劳动关系,不存在雇用关系,因此,其费用开支不能在A公司列支,鉴于A\B公司的情况,B司业务员为A公司服务所发生的费用开支均在B公司报销,同时B公司与A公司签订委托合同,由B公司开票给A公司形成劳务收入,这样B公司收支基本相抵,同时A公司以B


公司开具的发票列支费用并支付费用,以真实反映业务情况。

税务科长答复:没必要那么复杂,B公司业务人员之前与A公司解除劳动合同,那现在就重新签订一份劳动合同,工资发放时在AB公司两边都发工资,这样有发工资、有劳动合同,该业务人员就可以在A公司列支费用

分管局长答复:鉴于企业的特殊情况,从他们地方税务局来说,能理解企业的困难,因此,B公司业务人员的费用可以在A公司列支,但是若总局稽查或者省局来查,就比较麻烦,就需做大量的解释工作,证明业务人员的费用与A公司业务有关联,然后根据收入、费用配比的原则,列支入A公司。但这种解释工作工作量大且很难解释的情况,若总局稽查或者省局来查,可能就存在税务风险。因此,企业若想最大限度的规避风险,还是把将AB公司费用完全分开较为妥当(A公司人员费用入A公司、B公司人员费用入B公司)。 二、关于固定资产折旧

由于母公司A成立在前,B公司成立后,多数固定资产仍在A公司账面(如B公司人员使用的电脑办公设备),折旧也在A公司,但其实际上在为B公司生产经营服务,请问这种情况下,是否需要把固定资产转入B公司,如何划转入B公司,怎样操作? 三、关于母子公司资金往来

母子公司之前存在零星费用垫付后归还的情况,这种情况金额小时间短,一般次月就全部清理完,问题不大。

但是有时经营需要,如B公司资金紧张,从A公司借款(A公司为自有资金),未签订借协议期限也在一年以内,是否可以免息借款?如果不能免息借款,是否需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借款利率为同期银行借款利率?

关于母子公司资金借款,与统借统还不同,相关政策也查了些,有些说要可以免息,现在实务有好多也都是这样操作的,但是多数人的意见说不可以免息,根据市场经济公平交易原则,税务机关有权核定A公司的利息收入。请大家看看。收起



lingxiapojian | 浏览 1950 2013-05-07 1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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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条回答


你的困惑,我在10年前就遇到过。

这完全是领导作怪,拍脑袋想出来,制造的麻烦,他不知道财务人员的工作有多难。 既然都分不开,关系理不顺,你中有我 ,我中有你。 为什么要搞出两个来,合起来不就什么事都没有了。 这种核算形式,不是与税务关系好坏,就能搞定的。 税务上三种说法,已经很清楚了。 不查,也就过了。一查,都是问题。

要彻底解决问题,要就分开,相互开票结算;要就合并,一个锅里捣。再没有第三条路可走。 领导也要考虑会计的难处,考虑税务的难处。

给会计添麻烦,也就算了。谁叫你拿他的工资,不听他的指挥,还行! 特别是不要给税务添麻烦,叫人家有多为难,怎么帮你?! 总不能让他们捧着金饭碗,来替你背黑锅? 这些领导独霸一方,总以为自己什么都能搞定,

一会儿这样,一会儿那样,不是为了变戏法出政绩,就是另有所图。 但是国家比你还大,国家有国家的法律规定,绕不过去的。 怎么会让他们一相情愿的,想分就分。想合就合? 违反市场规律办事,早晚要出事的。 等着看吧。

huys921 | 2013-05-10 08:25 评论(1)

5 0

一、关系费用分摊问题:相关人员可以与集团公司与分公司签订合同像很多集团的副总都兼有子公司的总经理一样,关于社保问题,这个是很好解释的,如果不好解释,可以对员工购买社保的情况作个备案,另外叫员工写一份弃保协议,内容是已经由其他公司代购社保,这种情况人社局是允许的,这样的话员工报销的费用就可以税前列支了。关于费用的配比问题,金额较大的,有很明显的配比原则的,应该明显的分开列支,如果一些小额的不明显的,像一些差旅费之类的,确实不好分,实际操作中是没有多大问题的。因为税务局也不可能区分一笔较小的费用到底属于哪个公司(发票有抬头的除外)。 二、关于固定资产折旧的问题,应该区分一下B公司与A公司是不是在同县市,如果是在同县市,可以按固定资产账面所属的公司计提折旧前提是固定资产取得时的发票注明的公司要正确,这样在相关的要件上是齐全的,不再需要把资产转入B公司了。如果是两个公司不在同一县市,建议你做固定资产旧货的平价交易处理,这样也不存在税负问题。 三、关于资金往来的业务,按目前国税相关规定,建议你收取利息并交纳相关营业税金。大实际操作中像你这样的情况不收利息也可以,但有存在税务机关核定补税的风险。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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