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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推进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离休退休退职
【发文字号】晋劳社厅发[2008]94号 【发布部门】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08.08.27 【实施日期】2008.08.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推进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方案》的通知
(晋劳社厅发[2008]94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资委:
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了《山西省推进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方案》,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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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推进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方案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的安排部署,年底前要将我省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全部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现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时间进度安排
(一)8月份,由省劳动保障厅牵头草拟《山西省推进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方案》,与省财政厅、省国资委会签后上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于8月底前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和国务院国资委备案。 (二)9月份,由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联合印发《山西省推进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方案》,各市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由三个部门联合行文于9月20日前报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备案。同时,各市要抓紧夯实各项基础工作。
(三)10月份,由各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辖区内符合条件的退休人员办理参保登记,进一步核实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退休人员总数以及参保情况等。
(四)11月份,待中央财政预拨补助资金到帐后,各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即可为符合条件的未参保退休人员办理参保缴费、领证等手续,并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五)12月份,进行“回头看”,加强薄弱环节,总结上报情况,确保年底前将我省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全部纳入城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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