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1年调整工伤人员相关待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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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1年调整工伤人员相关待遇的通知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级在关单位: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3]42号)的规定,结合国家201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精神,现就工伤人员伤残津贴(或伤残抚恤金、基本养老金金,下同)、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待遇调整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本次待遇调整的对象为20101231日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以及按月享受致残补助费的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原临时工(以下简称工伤人员)。本次待遇调整的对象不包含20101231日前已经死亡和按有关规定一次性领取长期待遇终止了工伤保险关系的人员。享受工伤待遇人员截至201111日仍在服刑、劳教、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和暂予监外执行、假释期间的,不增加工伤待遇。因涉嫌犯罪被通缉或在押未定罪的,暂不增加工伤待遇。

二、伤残1-4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人员,每月增加伤残津贴200元。增加伤残津贴后,月伤残津贴不足1050元,增加到1050元。

三、伤残5-6级的工伤人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入伤残津贴的人员,每月增加160元;由企业支付伤残津贴的人员,可参照此标准执行。

四、享受生活护理费待遇的工伤人员,其生活护理费暂按原规定标准领取。待各地2010年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颁布后,按照生活完全、大部分、部分不能自理3个等级,其月生活护理费分别调整为2010年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

五、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每月增加供养亲属抚恤金85元。增加供养亲属抚恤金铂,工亡人员的配偶月抚恤金不足540元,增加到540元;其他供养亲属月抚恤金不足520元的,增加到520元。

六、按照我省《临时工因工致残待遇的暂行办法》按月享受致残补助费的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原临时工工伤人员,其每月致残补助费调整为950元。

七、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待遇(基本养老金、伤残津贴或伤残抚恤金)的1-6级工伤人员,在贯彻《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2011年增加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川人社发[2011]2号)和本通知精神调整相关待遇时,应将两个调整待遇通知规定的标准进行对比,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调整工伤人员的待遇。

八、工伤人员相关待遇调整从201111日起执行,所需资金由工伤人员原领取相关待遇的资金渠道解决。

九、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用人单位要抓紧组织实施,严格执行政策规定,切实做好工伤人员相关待遇的调整工作。各市(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工伤人员待遇调整工作结束后,填报《2011年工伤人员待遇调整情况统计表》于315日前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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