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办学行为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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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

办学行为的通知

【法规类别】高等教育

【发文字号】渝教民办[2012]3 【发布部门】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2.02.22 【实施日期】2012.02.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办学行为的通知

(渝教民办〔20123号)



有关区县教委,在渝各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

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 》及其实施条例和《重庆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审批和管理办法(试行)》(渝办发〔2011242号),为加强对我市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管理,保障举办者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的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规范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办学行为的要求通知如下,各校务必严格遵照执行。

一、明确办学定位

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是面向社会举办的教学内容 1 / 2








属于高等教育层次但不具备颁发国家高等教育学历证书资格的各类培训、进修、辅导、

补习等非学历高等教育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根据办学所在地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组织高等教育培训和进修;按照国家高等教育考试的有关规定,开展助学辅导,提高受教育者的政治文化、职业素质。 学校办学接受市、区两级共同管理,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对批准设立的学校实行动态管理和年检制度,并将年检结果向社会公告。

学校只能使用经审批机关核准的一个名称,原则上不得设立分支机构(含分校、分校区、教学点),不得将承担的教育教学任务委托或承包给其他组织和个人实施,确需设立分支机构(含分校、分校区、教学点)的,需报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备案。 二、加强招生管理

学校以主办院校校外办学点或教育中心等形式组织实施成人高等教育函授本专科、远网络教育本专科、中等职业教育等学历教育,必须与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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