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学基本概论》读后感

2022-12-05 16:24:12   文档大全网     [ 字体: ] [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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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理性,还是情感,影响着个人的社会行为? 当我看到《社会学基本概论》封面上写着:“是理性,还是情感,影响着个人的社会为?”时,我就在思考自己的处世为人受哪方面的影响。当我购物时,我会因一时的心情不好而买许多的东西来使自己心情愉快,但我也会为手机价格与质量之间的权衡伤脑显而易见,社会行为的发生,是与两者甚至更多其他因素联系在一起共同影响的。

在许多的情况下,人们往往会基于情感因素做出决定。一方面,现代社会使人们的行为逐渐淡化对价值、理想和意识形态的追求,专注于理性的功能效率。回顾中国历史的变迁,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人们对金钱、权利、地位的追逐,超过了从前任何一个时代。人们更多的关注是我能获得多少的利益,而不是我们提供多少的服务。我的付出要直接与回报挂钩,否则一切都是免谈。另一方面理性无情地弱化了人们的价值信仰,使现代社会深深地陷入以手段和取代目的的漩涡。现代人不大会去思考活着的意义是什么,对真、善、美的价值理性被以经济利益为中心的工具理性所取代。

因此,韦伯在这本书中也是启发我们,在看待问题的时候,不能仅仅从功利的计算出发,而因更多地考虑我们的行为和生活价值目标的联系。韦伯也提出,社会大环境影响的个人心理状况,对个人的社会行为具有极大影响。这启示我们,在面临社会大环境的恶化时,要以脱于大环境之外的心态付诸行动。韦伯还论述了性别、种族、阶层等因素对个人与社会交往的影响。

在讲到个人行为与集体概念之间重要关系时,韦伯提到p20-21“国家”的概念被用于框定国家的合法范围,也被用于说明与它的合法统治相应的社会行为。然而,社会学中不存在“行动着的”集体人格。社会学谈到国家、民族、公司、家庭、军队或相似的集体时,它所指的仅仅是实际的或可能的个人社会行为的发展延伸。 在我看来,一个集体的存在,是源于共同的利益。一个人为了自己的利益需要付出行动,而集体是由个人构成,当它代表一个群体利益的时候,它就成为了个人社会行为的发展外延。从微观来研究我们只需要研究个人的社会行为是如何发生、发展、结束。例如,当我们要研究一个宗教狂热团体的行为时,我们只需要研究其中个别成员的行为就可以推断出这个群体行为的原因。

韦伯讲社会行为定义时,P34-35社会行为(包括不为和默许)可以以他人为过去、现在或预期的未来举止为取向,因而它可以被下面的动机所引发,如过去的攻击引发复仇、当前进攻的抵御、对未来进攻的防卫等。并且不是每种行为都属于严格意义上“社会的”行为,例如宗教举止如果仅仅局限于修身养性、孤独地祈祷等,也不能算是社会行为。一个人经济行为只有顾及他人的举止,才算是社会化的行为。谋求他人对自己实际控制的经济物的尊重,一般来说就已经属于社会行为了。具体来说,如果行为者自己消费之时,考虑到他人未来的消费需求,从而使行为者变得节约,或者在生产过程中,行为者也以他们 的需求作为自己行为取向时,就是社会化的行为。此外,不是每种类型的行为接触都具有社会性,只有当行为者的举止在意向方面充分以他人为取向的情况下,行为举止才具有社会性。例如两车相撞,仅仅属于非社会化的自然事件,但相撞后发生辱骂、殴打或友善地协商等行为 将构成“社会行为”。最后,纯粹地模仿他人的行为,如果仅仅属于应激反应,没有意向取向,将不被认为属于明确的社会行为。

在理解了社会行为的定义后,再深入探讨社会行为产生的原因。P39-41,简单概括为:合理的目的,合理的价值,感情的,传统的四个方面。根据现实情况,举几个简单的例子,合理的目的,例如人们去企业工作是为了挣钱,这中理性计算构成了社会行为;合理的价值,例如信奉佛教、基督教等群众的行为,没有功利意义;感情的,;例如钓鱼岛事件引发中国人的愤怒,漫步抗议这种行为,具有明确情绪和感觉状态;传统的,例如一些传统节日,社会习俗、观念等。

p60-61中,讲到合法制度的类型:惯例和法律。一种制度的合法性可以通过下述两


条途径来获得:其一,纯粹内在的保证。其二:通过对利益关系的预期而获得。在我看了书中的概论后,我觉得中国封建制度之所以能存在两千年,它的合法性是由以下几个方面来构成的。在内在的保证方面,一:历代的君王下诏时都会说奉天承运,意思是天叫他这样说的,说明他是利用了宗教来神化他的权利,获得合法性。二:统治者会颁布一些公告,表示自己为百姓牟利,这种情感的奉献,或者来几次的微服私访,与民同苦,来获取民心,从而显明其合法性。三:统治者利用四书五经,或者古训思想上来控制百姓,让其甘心顺从。在通过对利益关系的预期而获得方面,一:统治者会例举许多的忠臣如何为人民做事,向人们展示朝廷对百姓伸冤,他们服从于这样的制度是有利于他们的生活。二:历朝历代都是这样的制度,从古至今,这是惯例,不要挑战制度和权威,这是由国家法律保证的,是合法的。三:对于那些不服从的人,公众处罚,杀鸡儆猴,强化合法性等等。

P70-75讲到冲突、竞争、选择。所谓冲突时指一方的行为不顾对方或其他诸方的反对,质疑自己的意志为取向的一种社会关系。而所谓“和平”的冲突手段,是指切实的有形暴力手段没有被应用“和平”的冲突应该叫做“竞争即用和平的形式获得他们也期盼的良机。如果竞争的目的和手段遵循某种制度,这种竞争就被称作“规则化的竞争”。为了利益和生存,发生在个人或社会类型之间的斗争(经常是潜在的)如果缺乏明确的相互冲突的意向,就称之为“选择”。从原始社会的野蛮、血腥、毫无规则的冲突,到中世纪骑士制度,到具有严格规则的竞技体育再如,从情敌们为了讨好妇人而做的无规则竞争,市场制度约束下谋求经济利益的交换关系,再到有规则的艺术家们之间的“竞争”,最后到为了选举获胜而进行的斗争。在概念上,将暴力冲突同和平的非暴力冲突区分开来,社会公认的常规手段和独特的社会学后果。

竞争会导致一种选择,运用到现实社会中,市场经济体制下,竞争更加的激烈,物竞天择,适者生存便无形地运用其中。而社会关系的“冲突”和“选择”,不同于个人为了利益而生存而进行的斗争。例“国家”可能被战争或革命所破坏,或者阴谋可能被暴力镇压所破坏,卖淫可能被警察行为所压制,“重利盘剥”的商业关系可能被取消法律保护和惩罚所阻止。

P89-92 讲到社会行为的责任归属,代表和互相责任。参与社会关系的任何成员的某种行为都算做全体(连带责任成员)的行为;某些参与者(“代表者”)的行为被算做其他参加者(“被代表者”)的行为,因而好处和不利都由全体分享和分担。

我就想到我们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代表是人民选出来的,所以无论他们是否代表民意,是否为人民服务,是否为国家的政策履行了责任,其结果都是由全国人民一起分担。

读了这本书,还是有许多的概念搞不明白,但是还是有些收获!

(小组成员:刘玥兰、姚肖飞、顾静研、杨颖、项赛丽、单梦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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