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管理的目的

2022-05-02 01:44:12   文档大全网     [ 字体: ] [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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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目的
财务管理的目的

企业财务管理者经常要作出决策,而决策是为了达到某个目标,是有目的性的。企业财管理可以有许多目标,例如企业利润最大化、管理人员和职工报酬最大化、企业价值最大化、对国民收入的贡献最大化,等等。企业的财务决策不可能使上述目标都达到最优,那么企业财务管理最主要的目标是什么呢?我们先从企业目标出发,在充分研究企业财务活动客观规律的基础上再确定财务管理的目标。

企业的目标

企业是以盈利为目的的组织,其出发点和归宿是盈利。企业一旦成立,就会面临竞争,并始终处于生存和倒闭、发展和萎缩的矛盾之中,企业必须生存下去才能有活力,只有不断发展才能求得生存。因此,企业的目标表现为生存、发展和获利。 1.生存

企业只有生存.才可能获利。企业在市场中生存下去的基本条件是以收抵支和到期偿债。为此,力求保持以收抵支和偿还到期债务的能力,减少企业的破产风险,使企业能长期、稳定地生存下去,是企业目标对财务管理的第一个要求。 2.发展

企业是在发展中求得生存的。企业发展表现为产品和服务质量的提高,市场份额和收入的扩大。企业如果不能发展,就有可能产生生存危机。企业的发展要求投入更多、更好的物质资源、人力资源,并改进技术和管理市场经济中,各种资源的取得都需要付出货币资金。因此,筹集企业发展所需的资金,是企业目标对财务管理的第二个要求。

3.获利

企业只有能够获利,才有存在的价值。从理财的角度看,盈利就是使资产获得超过企业投资的回报。在市场经济中,没有免费使用的资金,资金的每项来源都有其成本。每项资产都是投资都应获得相应的报酬。对企业正常经营产少的和从外部获得的资金加以有效利用,是企业目标对财务管理的第三个要求。

财务管理目标的协调

企业价值最大化是一个较为合理的财务管理目标,在这一目标上,财务管理活动所涉及的不同利益主体如何进行协调是企业财务管理必须解决的问题。根据契约理论代理关系是一种契约,在此契约下,一个或多个人(称为委托人)雇佣另外的人(称为代理人)去执行某些丁作或者把一些决策权授予代理人。我们知道,企业的财务资源由股东和债权人提供,但是他们往往处在企业之外,只有经营管理者即管理当局在企业里直接从事财务管理工作股东、债权人和经营者之间构成了企业最重要的财务关系。所以,在企业中主要有两种委托一代理关系;一是股东与经营管理者之间;二是股东与债权人之间。

1.股东(所有者)经营管理者的矛盾与协调

如果企业的经营管理者不是拥有企业全部股权,就有可能出现代理问题。在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后,股东的目标是使企业财富最大化,千方百计要求经营者以最大努力去实现这个目标。但经营管理者并不自觉地这么想,他们通常的目标是:




(1)报酬,如工资、奖金、股票期权、荣誉和社会地位等; (2)增加闲暇时间和豪华享受;

(3)避免风险。经营管理者努力工作可能得不到应有的报酬,他们没有必要为提高公司服价而去冒险,因为股价上涨的好处将归于股东,一旦失败,他们的身价将下降,自己也要招致损失(如报酬减少或者被解雇)。因此,经营管理者多是力图避免风险,希望付出一份劳动使得到一份回报。因此,两者的目标并不一致。 如果一个企业由业主自己经营管理那么这位既是所有者又是经营者的业主动会干方百计努力经营,以增加自己的财富。但如果他同别人合伙或者向别人出售留分股份,那么马上就会产生潜在的利益冲突。例如,他可能不愿再全力以赴地丁仍以增加股东的财富,因为这些财富中只有一部分是属于他的;或者他会给自己很疟的工资和丰厚的待遇,因为这些成本有一部分会落到其他股东身上。因此,委托人(外部股东)和代理人(经营管理)双方潜在的利益冲突构成了一种典型的代理问题。 如果一个企业由业主自己经营管理那么这位既是所有者又是经营者的业主就会干方百计努力经营,以增加自己的财富。但如果他同别人合伙或者向别人出售部分股份,那么马上就会产生潜在的利益冲突。例如,他可能不愿再全力以赴地丁作以增加股东的财富,因为这些财富中只有一部分是属于他的;或者他会给自己很高的工资和丰厚的待遇,因为这些成本有一部分会落到其他股东身上。因此,委托人(外部股东)和代理人(经营管理)双方潜在的利益冲突构成了一种典型的代理问题。

为了保证经营管理者能为股东的利益而努力工作企业必须花费代价。这些代价被称为代理成本,它主要包括:

(1)监督经营管理者行为的花费;

(2)调整企业组织结构,以限制经营管理者的行为偏离组织目标的花费;

(3)因为经营管理者不是股东而可能不及时采取行动而失去赚钱的机会造成的机会成本。

解决代理问题的最好办法是,经营管理者的报酬与企业的业绩联系起来,并对经营管理者实施必要的监督。



2.股东(所有者)和债权人的矛盾与协调

第二种代理关系是股东(通过经营者)与债权人之间的潜在冲突。债权人将资金贷给企业,其目标是到期收回本金并取得规定的利息收入;而企业借款的日的是用借人资金扩大经营,以获得更多收益。这样,股东(所有者)的财务目标可能与债权人期望实现的目标发生矛盾。

(1)所有者可能未经债权人同意,要求经营者投资于比债权人预计风险要高的项目,这会增大偿债的风险,债权人的负债价值也必然会实际降低。高风险的项目一旦成功,额外的利润(风险收益)就会被所有者独享;但若失败,债权人却要与所有者共同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这对债权人来说风险与收益是不对称的。



(2)所有者末征得现有债权人同意,而要求经营者发行新债券或举借新债,致使旧债或老债的价值降低(因为相应的偿债风险增加)。这是因为发行新债券或举借新债后,企业负债比例加大,企业破产的可能性也加大。




为了协调所有者与债权人的上述矛盾,防止债权人利益受到损害,除了寻求立法保护(如破产时优先接管,优先于股东分配剩余财产等)外,通常采取以下措施:

1)限制性借款,即在借款合同中加入限制性条款,如规定借款的用途、借款的担保条款和借款的条件等。

2)收回借款或不再借款,即当债权人发现企业有侵蚀其债权价值的意图时,采取收回债权利不给予企业重新放款,或者要求高出正常利率很多的高额利率。 转载请声明出处:http://px.thea.cn/nj/mba/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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