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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记账机构有哪些
代理记账机构有哪些
主要是会计师事务所,还有一些会计公司。
代理记账机构,是指依法经批准设立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目前,代理记账机构主要包括代理记账公司、会计师事务所、
税务师事务所以及具有代理记账资格的其他社会咨询服务机构等几
大类。代理记账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必须符合财政部发布的《代
理记账管理暂行办法》中的关于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具备条件的规定。代理记账机构根据委托,代表委托人办理下列业务:一是办理
会计核算业务。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按照国家
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
证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等;二是定期向政府有关部
门和其他会计报表使用者提供会计报表;三是定期向税务机关提供税
务资料;四是承办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1.继续宣传代理记账的重要意义和作用。新修订的《会计法》目前正处于推广宣传阶段,我们应当借《会计法》宣传的东风,大力
宣传代理记账的积极意义和重要作用,进一步突出代理记账的法律
地位,增强人们,特别是一些规模较小的经济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对
代理记账的认识,努力开创代理记账新局面。
2.采取针对性措施,积极推动代理记账的实施。关于代理记账的推动及实施,我们认为除了有关部门单位大力宣传以外,应当由税
务部门牵头推动其实施。一是税务部门同规模较小的单位组织,特
别是一些规模较小的经营组织和个体工商户联系紧密,推广工作力
度大;二是税务部门本身有这方面的经验,一方面,税务部门在建制
建账上有着丰富的经验,另一方面,前几年税务部门曾进行过组织、督促小型经济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建制建账工作,只是由于种种原因
没有坚持下来;再有就是现有的税务师事务所可以马上开展这项业务。当然,代理记账仅仅靠税务部门一家是不够的,其他符合法律要求
的中介组织和机构,也应当积极开展这方面的业务,为代理记账创
造必要的条件。
3.尽快明确在代理记账过程中受托人的法律地位问题。我们认为,代理记账本身只是一项单纯的账务处理工作,受托代理记账人员既
非委托人内部会计人员,也不是财务会计报告的审计人员,因此, 受托代理人不应当同时履行会计监督职能或审计职能。他们所能负
责的只是对原始凭证进行形式上的审核,而非实质上的审核,当然
也不可能深入实地去进行账实核对工作,否则,就有可能超出代 理记账的范围。那么,由于委托人提供原始会计资料而生成的有关财务会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出现虚假或不实,自然就应当由委托人
承担相关责任,包括法律责任。当然,如果这种虚假或不实是由于
受托人的过失所造成,那么,他不仅要承担相关责任,而且还要负
责赔偿因此而给受托人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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