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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第二百一十七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 一 )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 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 二 ) 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 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 出资额或者持有 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 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 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 三 ) 实际控制人, 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 但通过投资关系、 协议或者其他 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 四 )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 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 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企业所得税法》
第四十一条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 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 受让无形资产, 或者共同提供、 接受劳务发生的 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一百零九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 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 一 ) 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 ( 二 ) 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 ( 三 ) 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十六条 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 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 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 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 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第五十一条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条 所称关联企业,是指有下列关系之一的 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 一 ) 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
( 二 ) 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
( 三 ) 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纳税人有义务就其与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 向当地税务机关提供有关的 价格、费用标准等资料。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 《被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 试行)》取 代)
第四条:“税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所称‘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 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 ‘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 制'、‘其他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关系'和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五十一条所称 ‘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直 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 系',主要是指企业与另一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另一企业)有 下列之一关系的,即构成关联企业:
1. 相互间直接或间接持有其中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 25%或以上的; 2. 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控制股份达到 25%或以上的; 3. 企业与另一企业之间借贷资金占企业自有资金 50%或以上,或企业借
贷资金总额的 10%或以上是由另一企业担保的;
4. 企业的董事或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一半以上或有一名以上(含一名)
常务董事是由另一企业所委派的;
5. 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企业提供的特许权利 (包括工业产
权、 专业技术等)才能正常进行的;
6. 企业生产经营购进的原材料、零部件等(包括价格及交易条件等)
是 由另一企业所供应并控制的;
7. 企业生产的产品或商品的销售(包括价格及交易条件等)是由另一
企 业所控制的;
8. 对企业生产经营、交易具有实际控制、或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
它 关系,包括家族、亲属关系等。
税务审计人员应按上述标准,逐条依据进行审计和检查,检查结果应
填 写《关联企业关联关系认定表》,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关联企业的,应分别检查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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