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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审批工作,优化工作流程,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市生态环境局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科(行政 审批办公室)是行政审批工作的主体,科室负责人是第一责 任人。
第三条工作范围
负责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 和审批工作;负责有关行政许可证的发放工作;负责行政审 批专用章的使用管理;负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生态 环境部门承担的其他行政审批事项。
第四条根据《XX市生态环境局权力清单》进行本局行政 许可事项的受理工作,并在承诺时限内对申请人作出是否准 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第五条现行行政许可事项目录:1、排污许可;2、危险 废物经营许可;3、辐射安全许可;4、防治污染设施拆除或 闲置审批;5、贮存危险废物超过一年的批准;6、废弃电器 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资格审批;7、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 件审批;8、在野外进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踪试验审批;9、放 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10、危险废物转移跨省审批;11、江 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核。
第六条对于上述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人咨询时一次性告 知其所需材料、材料形式、办理程序、审批时限等信息,推 行一次性告知制度、首问负责制和遵循分开、公平、公正、 便民的
原则开展行政审批工作。
第七条行政审批实施程序:
(一)受理: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事项是否属于审批范 围;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有效;申请材料是否有错误进 行审查。申请事项属于本局权力清单范围、申请材料齐全、 申请材料无误的予以受理。
(二)作出决定:协调相关科室在承诺时限内作出准予 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三)送达:自作出行政审批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 向申请人送达行政审批决定。
第八条xx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工作由本局负责监督 检查,严禁无故刁难申请人,严禁拖着不办,杜绝“吃、拿、 卡、要”等问题,在行政审批工作中有违规违纪的,按照有 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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