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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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

强税收征管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4.11.01

【字 号】苏国税发[2004]220 【施行日期】2004.1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

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苏国税发[2004]220号)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若干意见》(国税发[2004]108号,以下简称《意见》)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国税机关要深刻认识新时期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重要意义,结合贯彻全省国税系统征管工作会议精神,组织税务人员认真学习总局文件,按照“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明确职责分工,优化业务流程,完善岗责体系,切实将税收工作的着力点放到加强征管基础建设、强化税源税基控管上来。工作中要加强人机结合和部门协作,确保《意见》中的各项征管措施落实到位,促进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的全面提高。


二、税收管理员要依托责任区履行工作职责。责任区实行层级和分类管理即以分局为单位,按照纳税人规模、行业和信用等级的不同,分解细化分局长、科()长和责任区管理员的管理重点和责任要求。税收管理员要实行定期轮换制度 三、纳税评估的具体工作由基层税务分局或专业评估机构负责。省局近期将下发《纳税评估工作规程》,各级国税机关要严格按照《纳税评估工作规程》的要求,规范纳税评估工作,加强对纳税评估工作的领导,不断提高纳税评估的质量和效率。

四、各级国税机关要进一步健全征管机构之间的协作制度。税收管理员在税管理中发现疑点,要及时提出评估建议;评估部门在评估工作中发现涉嫌偷、逃、骗税等违法行为需要立案的,要及时移交稽查部门查处;稽查部门在查案中发现征管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和管理制度存在问题的也要及时向征管部门反馈。 五、《意见》中的“税源管理机构”应为市、县局内设或下设的主要承担“评估、调查、执行”职能的属地管理机构。

六、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若干意见》()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00四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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