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媒介审判”为例,谈新闻和社会的互动关系

2023-03-14 13:29:14   文档大全网     [ 字体: ] [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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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介审判为例,谈新闻和社会的互动关系

摘要:从传播学角度看,新闻媒体具有议题设置的功能;从新闻学角度看,新闻媒体对社会舆论具有毋庸置疑的引领和引导作用。不够客观和理性的报道会产生舆论压力,影响司法判断,出现不符合司法原则的媒体审判现象,出现新闻报道和社会互动的不协调的音符。从另一个方面讲,新闻媒体真实、客观的报道,在一定程度上将促进社会的进步,形成新闻和社会的良性互动。 关键词:媒介审判、新闻、社会、互动

媒体审判的概念源于美国,1965年美国法院推翻了一起指控诈骗案的判决,原因是庭审过程中所做的电视录像对被告进行了含有偏见的宣传,损害了被告在诉讼中应当享有的权利。此后,人们把这种新闻媒体凌驾于司法之上、干预和影响司法的现象,称为媒体审判 一、媒体审判案例回放

在中国,媒体审判的案例屡见不鲜。轰动一时的张金柱案案。1997年,河南省郑州市某公安分局政委张金柱酒后驾车撞人后逃逸。在法院尚未对这一案件作出判决之前,新闻媒体即围绕此事作了声势浩大的宣传,特别是集中火力对这样一种知法犯法、道德沦丧的行为给予了强烈谴责和声讨。通过新闻媒体强有力的宣传和诱导,社会舆论强点逐步形成,即当事人张金柱非杀不可,不杀不足以平民愤。无疑,新闻媒体在这一案件判决前扮演了审判者的角色,媒体审判成为社会舆论强点形成的始作俑者。正如张金柱本人所说,他是死在传媒的手中而不是法律手中

孙志刚案。2003年初,孙志刚未携带"暂住证"被收容,在救护站被殴打致死。《南方都市报》首次披露这一消息,被各大网站转载,引起强烈反响。主犯乔某以故意伤害罪被处决。2003黄静案,经网络传播后,在全国引起了广泛关注。此案引起了公安部的重视,成立专案组,五次对黄静死因进行鉴定。其男友姜俊武以涉嫌强奸罪被逮捕。

二、媒体审判其实是新闻媒体的一种职能越位现象

传媒对司法的不当介入,会造成诸多不良后果。首先传媒在案件未审结前就进行详细报道,媒体传播与案件事实相关或是无关的事件,如犯罪嫌疑人的前科、一些显示有罪的陈述和交待等等,即便是客观的事实,也可能给法官造成先入为主的印象,从而影响法官作为居中裁判者客观无偏颇地作出裁判,更不用说是与事实不相符合的表述,或者超越司法程序抢先对案情做出判断,对未决案件作出定性、处罚结论等情况,这样往往容易形成一种影响法庭独立公正审判的舆论氛围。

传媒具有主观、激情和煽动倾向,极易调动社会和公众的情绪。当它对某个案件大肆制造舆论、左右舆论、指导舆论,调动起全体民众的情绪,形成强大的社会公意合流时,传媒引起的不良舆论导向,容易破坏公众对司法机关的信任,降低司法机关的威信,有损司法机关权威,不利于构筑公众对法治的信仰。可以毫不夸张地说,传媒的不当介入实乃独立公正审判难以承受之重。

媒介担负着舆论导向的重要功能,理应向大众宣传法治知识,普及法治观念。大众表达自己的愤怒,说的话可能不符合法律知识,是正常的,但是媒体不应原封不动地搬过来或加以集中渲染,造成一种舆论氛围,用感性的情绪化群众运动来影响严肃理性的审判。

三、新闻报道应摆正自身舆论监督功能,促进司法公正


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密切相联,媒体对司法活动进行报道并监督司法权的行使已成为一种司空见惯的社会现象。毋庸置疑,媒体监督由于自身所特有的开放性与广泛性,在促进司法公正、遏制司法腐败方面发挥了以其他监督形式无法替代的积极作用。

司法追求的公正与媒体强调的监督均有其宪法依据和现实合理性,代表着两种同等重要的不同价值,双方享有良好的互动基础,我们应当对司法与媒体的关系进行合理的构建,加强双方的约束与规范,从而将司法与媒体的关系纳入法治轨道,依法加以保障、引导和监督。

(一) 媒体介入司法,应当遵守现行的法律法规。要求司法机关依法办事,媒体自身也要依法行事。

(二) 媒体介入司法,应当保持客观公正。即真实性、严肃性、准确性、公正性。新闻媒体对司法的报道应当坚持真实性,坚持客观性报道。真实性是新闻的生命,也是把握正确监督,防止不正当干预的基本原则。

(三) 媒体介入司法,应当坚持三项原则。媒体要时刻记住自身的位置与职责,要给自己的角色作准确的定位,做独立、公正、超脱的旁观者。

(四) 媒体介入司法,应当是善意和建设性的。媒体具有引导功能,因而传媒报道审判活动时要有选择、有分析地进行报道或评论,并应当考虑社会承受能力,考虑社会效果,要尽力化解不良社会情绪,避免推波助澜的负面效应,维护司法机关的公信力,维护社会稳定。

四、新闻报道影响社会立法,对建设法治社会功不可没

中国的法制建设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已经朝向一个正确的道路在迈进。法官的素质在不断提高的同时,司法越来越趋向于独立办理案件。在这个过程中,新闻媒介可以说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媒体不断地呼吁公正司法的重要性,不断地报道一些司法不公正的案例,对于司法的一些不合理表现提出严厉的批评,这些都在相当大程度上推动了我国司法的改革和进步。

近几年来比较有名的就有孙志刚案、黄静案、孙大午案等。孙志刚事件发生后不到5个月,便直接导致了国家政策从"收容遣送""救助管理"的转变,即1982年发布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废止,被200381日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所替代。2003黄静案,引起了有关部门注意,2005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传媒时刻关注国是民生,对重大时事和社会热点保持敏锐的洞察力和深度的剖析力,为受众决策提供有价值的参考信息传媒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在坚持正面宣传为主的同时,敢于针砭时弊,伸张正义;传媒所作的新闻报道公正客观,真实可靠,高瞻远瞩,令人信服;传媒对重要新闻事件能作出独特见解的报道;传媒拥有名牌栏目和知名主持人、评论员、编辑和记者等等。传媒一旦树立了权威形象,将以其特有的自身魅力强烈吸引和感染受众,其影响力也将大大增强。正是由于传媒的权威被社会所认可和接受,社会也可利用传媒这一工具,对一些滞后的法律制度和司法不公现象进行评论和施加舆论压力,挑战部分不合时宜的法制权威,从而推动法制的广泛民主和进步。 五、新闻与社会的互动相辅相成,无处不在

无论是媒体的活动策划,还是媒体的客观新闻报道,都在不同程度的影响着人们的社会活动、价值判断和心理形成。例如:宜昌日报与市客管处、市电台交通台、市出租车工会联合委员会联合举办的的士免费接送高考社会公益活动,


宜昌街头300多辆贴有免费接送高考学生专车的出租车,接送考生约5000人次,的哥、的姐身着统一服装,给考生奉献浓浓的爱心,硬是将这种新闻策划变成现社会活动,人们至今还记忆犹新,赞不绝口。

传播学的子弹论有限效果论议程设置理论知沟理论等,都是传媒效果的体现,传媒无时无刻不在影响人们的生活。远的不说,2003非典传媒的力量可谓强大,及时报道疫情蔓延的情况,安抚民众的情绪。2008年的汶川大地震,唤起多少人为灾区人民捐款,那一幕幕的画面,永远激励中国人在灾难面前团结一致。2008年奥运会志愿者招募,在媒体的宣传鼓舞下,10万名德才兼备的志愿者齐聚在国旗下,为祖国的盛事添砖加瓦。2010年的青海玉树地震,媒体进行现场滚动式连续报道,向藏族同胞伸出援助之手,这些都是媒体用自己的力量唤起民众的关注和支持。

媒体具有导向功能、监测功能、协调功能以及监督功能,在社会行政、立法、司法体系中,通过新闻报道形成一种没有强制力的社会公共意志来干预社会生活、调节社会关系、协调社会机能,从而在总体上实现促进社会正常、健康发展的作用。 参考文献:

[1]陶颖莹. 司法与传媒的良性互动机制研究D. 华东政法大学. 200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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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陈芳 .专题探索.市州报生存与发展 社会活动与新闻报道的互动[N.宜昌日报. 2005-11-02

[5]何家弘. 监督,还是介入?──论大众传媒对司法公正的影响[J.中国司法 .1999年第9期;

[6]肖融 .关于媒体监督促进司法公正的思考.J]报刊业务探索.2009-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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