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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在沪企业工商联合会会费收缴、使用
暂行办法(草案)
为规范本会会费管理,增加透明度,根据《淮安在沪企业工商联合会章程》和《淮安在沪企业工商联合会财务管理制度》精神,使会费成为履行本会管理与服务职能必须的各项费用的稳定来源,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本会向所有会员单位及个人会员按本暂行办法的标准收取会
费。 第二条 本会会费的使用范围: (1) 本会的日常办公开支; (2) 组织有关活动的费用; (3) 编辑出版刊物资料的费用; (4) 购置本会固定资产;
(5) 与本会工作有关的其它费用开支。 会费严格按使用范围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条 按照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本会会费按不低于以下标准收取:
1、会长6万元;执行会长5万元;常务副会长3万元;副会长2万
元;理事3000元;分会长2万元,分会副会长1万元,单位会员1000 元,个人会员500元。
2、名誉会长、顾问、特邀会员可自愿对本会赞助。
第四条 会费收取实行年度一次缴纳制度。本会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会
员单位发出下一年会费缴纳通知,会员应在次年1月31日前缴纳。
第五条 本会财务部门负责会费的收取。本会收缴会费后,应向缴费会员
开具由财税机关统一印制的正规收据。
第六条 本会会费标准如需调整,应由本会理事会提出,经会员代表大会
讨论,并经到会会员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第七条 会费减免:对一些暂时面临经营困难的企业,缴纳当年会费确有
困难,由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经会长会议讨论通过可酌情减免。
对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时以货币方式缴纳会费的,经会长会议讨
论通过,可以实物或劳务抵充。
第八条 本《暂行办法》经2011年10月21日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
开始实施。
第九条 本《暂行办法》的最终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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