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商会会费收缴使用办法(讨论稿)

2023-03-22 02:48:10   文档大全网     [ 字体: ] [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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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在沪企业工商联合会会费收缴、使用

暂行办法(草案)



规范本会会费管理,增加透明度,根据《淮安在沪企业工商联合会章程》和《淮安在沪企业工商联合会财务管理制度》精神,使会费成为履行本管理与服务职能必须的各项费用的稳定来源,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本会向所有会员单位及个人会员按本暂行办法的标准收取会

费。 第二条 本会会费的使用范围: 1 本会的日常办公开支; 2 组织有关活动的费用; 3 编辑出版刊物资料的费用; 4 购置本会固定资产;

5 与本会工作有关的其它费用开支。 会费严格按使用范围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条 按照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本会会费按不低于以下标准收取:

1、会长6万元;执行会长5万元;常务副会长3万元;副会长2

元;理事3000元;分会长2万元,分会副会长1万元,单位会1000 ,个人会员500元。

2、名誉会长、顾问、特邀会员可自愿对本会赞助。

第四条 会费收取实行年度一次缴纳制度。本会于每年1231日前向会

员单位发出下一年会费缴纳通知,会员应在次年131日前缴纳。

第五条 本会财务部门负责会费的收取。本会收缴会费后,应向缴费会员

开具由财税机关统一印制的正规收据。

第六条 本会会费标准如需调整,应由本会理事会提出,经会员代表大会

讨论,并经到会会员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第七条 会费减免:对一些暂时面临经营困难的企业,缴纳当年会费确有

困难,由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经会长会议讨论通过可酌情减免。

对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时以货币方式缴纳会费的,经会长会议讨

论通过,可以实物或劳务抵充。

第八条 本《暂行办法》经20111021日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

开始实施。

第九条 本《暂行办法》的最终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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