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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适应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事业发展的需要,进一步规范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免考课程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发布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和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有关规定,结合我省自学考试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 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国民教育系列高等院校毕业生参加山西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报考同层次的自学考试,考生可以免考与自学考试课程名称、内容和要求基本相同的课程,并获得相应学分,但不能超过该专业总学分数的50%.
二、国家承认学历的国民教育系列各类高等教育专科及专科以上毕业生可免考与原所学专业相应的公共基础课。
(一) 数学类专业毕业生可以免考《高等数学(工专)》、《高等数学(工本)》、《高等数学(一)》、《线性代数(经管类)》、《概率论与数理统计(经管类)》、《复变函数与积分变换》、《概率论与数理统计(二)》、《线性代数》。
(二) 物理类专业毕业生可以免考《物理(工)》。
(三) 汉语言文学类、秘书类专业毕业生可以免考《大学语文》课程。 (四)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毕业生可以免考相应的公共外语课程。
(五)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类专业毕业生可以免考《计算机应用基础课程》。
三、国家承认学历的国民教育系列各类高等院校的本、专科肄业生、结业生参加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层次专业的考试,凭原就读高校的校级学籍管理部门出具的学籍证明和成绩单,可以免考已取得合格成绩的且专业层次和要求相同(或低于原所学)的公共基础课程(《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英语(一)》、《大学语文》、《计算机应用基础》、《高等数学(一)》和《高等数学(工专)》)。
四、申请免考《英语(一)》和《英语(二)》课程的考生,可以选考若干本专业课程外的任意理论课程,课程累计学分分别不能低于 7学分和14学分,所选课程必须是未使用过的。如专业课程设置有要求,按其课程设置执行。
五、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继续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专科专业者,课程代码和课程名称相同的课程不需办理课程免考手续,可直接使用,免考英语的加试课程除外。
六、非学历证书免考规定
(一)取得原大学英语四级合格证书或者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425分以上(含425分)的考生,可以免考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本科段各专业中的《英语(一)》、《英语(二)》;
(二)参加全国考办组织的“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PETS)各级笔试成绩合格者可以免考相应英语课程:
1、PETS-2可免考公共基础课程:《英语(一)》;
2、PETS-3可免考公共基础课程:《英语(一)》和《英语(二)》;
(三)获得全国考办统一组织的“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NCRE)合格证书者:
1、凡获得NCRE一级(含一级)以上合格证书者,可免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的《计算机应用基础》课程;
2、凡获得NCRE二级(含二级)以上合格证书者,可免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的《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课程。
(四)取得“全国计算机应用技术证书”(NIT)考试合格证书的可免考:
1、取得NIT《管理系统中信息技术的应用》模块证书的可免考:《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课程 ;
2、取得NIT《计算机应用基础》模块证书及另一模块(《文字处理》《电子表格》《桌面出版》《会计电算化》《数据库》《程序设计》《计算机绘图》《多媒体应用》《因特网》《局域网》等其中之一)两个合格证书者,可免考《计算机应用基础》课程。
七、各类高等学校考查课程一律不能免考自学考试的考试课程。 八、免考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的,其成绩为“免考合格”。 九、办理免考操作程序 (一)考生必备免考材料:
1、考生须登陆山西省招生考试网下载打印《山西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免考课程审批表》,填写1式3份(报名点、市自考部门、省招考中心自考处各留存1份)。
2、毕业生证书(肄业生、结业生需提供学习经历证明)原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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