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弱势群体的法学向度研究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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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弱势群体的法学向度研究探讨

作者:许泽凡

来源:《神州·中旬刊》2013年第06

摘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加剧了社会分层,也使得社会弱势群体问题日益突出。弱势群体不仅是经济方面的弱势者,也是权利贫困者,针对弱势群体问题,不应局限于给予其短期社会救济,而要将治本策略放在这一群体的权利及权力的保障方面。只有将这一问题纳入法学范围,在法律法规上给予弱势群体特殊保护,才可让社会弱势群体获得行之有效、持之以恒的保护。

关键词:社会弱势群体 法学 权力 权利 一、引言

适者生存、弱肉强食是自然界中生存、竞争亘古不变的道理。但在人类社会,则对弱者有着特殊的保护和关怀情节,这是人类所特有的一种道德情愫。保护社会弱势群体即是这一道德情愫的具体体现。关于社会弱势群体问题,最早始于社会学对其的研究社会学对其研究方面颇多,但总体而言表现为两方面的研究,即社会弱势群体范围界定和其形成原因的分析。社会学长期以来对社会弱势群体问题的研究,为其他领域的社会弱势群体研究提供了不少的帮助。但长期以来的实践表明,社会学下的社会弱势群体问题研究仍然存在着弊端:社会研究基本属于描述性研究,主要对社会弱势群体的特征以及现象进行描述,缺乏相关规范制度研究,所以其可操作性较差。因此,对于社会弱势群体问题,还需要从法学角度进行深入探究,通过法律法规的制定,切实解决这一问题,让社会弱势群体获得行之有效、持之以恒的保护。

二、社会弱势群体的划分

传统意义的社会弱势群体,主要指老、弱、病、残者,以及没有劳动能力的人群,如儿童。随着社会的发展,有赋予了社会弱势群体新的内容,它还包括了在生活机会分配和劳动市场中,由于综合能力较差、竞争力较弱而遭遇不平等对待的社会群体。通过社会弱势群体的划分,不难发现生活贫困、经济收入低、政治影响力低、心理高度敏感是社会弱势群体的共同特点。

社会弱势群体是相对于社会强势群体而言的,其具体表现如:儿童青壮年;妇女人;残疾人健康人;失业者就业者;少数民族多数民族,等等。同时,弱势的相对性还体现在研究领域中,弱势群体只能在相对的领域中来界定。例如,体力上的弱势群体,未必在经济实力方面也弱;年龄上的弱势群体,未必在心理方面也弱等。由此看来,弱势群体划分还是具有很大一部分的主观因素。在本文中,界定弱势群体为:通过自身能力,依然无法达到最低生活水平,需要得到社会、国家的帮助支持的社会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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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社会弱势群体保护的法学策略 (一)体现法律地位的平等性

社会弱势群体是社会组成部分,是社会发展的主体,社会不能遗忘这一群体,更不能以牺牲该群体的利益来换取社会的发展。所以,要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就必须重视社会弱势群体,尊重其平等的社会主体地位。同时,法律的平等性也要求社会弱势群体应当具备平等的法律地位,只有这样,才能让这一群体参与社会生活,改善自身状况,在社会发展中贡献其力量,实现其社会价值。 (二)增强法律救助

法律救助,是指对于有诉讼需求的贫困者,以相关法律规定为依据,由政府承担相关的律师费用,或者提供其他法律援助,使其合法权益得到保障的制度社会弱势群体的构成较为复杂,所以在对其进行法律援助时,相关公共政策会表现出较强的针对性、多样性和层次性。 根据本文对社会弱势群体的定义,可知生活困难是该群体的重要特征。相对于生活贫困的弱势群体,昂贵的法律是远非他们能负担得了的。在高额的律师费、案件受理费面前,这些弱势群体不得不放弃通过法律途径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再加之社会弱势群体的法律维权意识比普通人更淡薄,缺乏基本的法律知识,所以,增强弱势群体的法律救助,是保护社会弱势群体的必然选择。社会弱势群体的法律救助形式要呈现出多样化,比如针对其进行法律宣传,为其申请缓缴或免交诉讼费。 (三)建立健全保障法律制度

社会弱势群体的保护,要从立法的高度出发,在现有法律体制的基础上,建立起多层次、全方位的弱势群体法律保护体系。与此同时,对于不同的弱势群体,还要制定出不同的、符合其特点的保护制度,从而避免形式上的正义。社会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主要包含了保障性和发展性两方面内容。保障性法律主要包括了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发展性法律主要包括了教育、医疗、就业、法律、积极性扶贫等制度

建立健全社会弱势群体法律保护制度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针对不同的弱势群体,要区分出保护性法律的主次、轻重和缓急。在社会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险制度方面,要将养老保险作为建社会保险制度的重点内容,同时也要加强工伤保险制度的建设,特别是针对社会保障机制较弱,流动性较强的农民工,要对其社会保障制度进行重点建设,如重大疾病保障机制、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等。 (四)加大就业力度

在我国普遍存在着就业歧视现象,尤其是针对社会弱势群体的就业歧视尤为严重。通过促社会弱势群体就业的相关法律制度的建立,能有效解决其就业问题,提高其经济收入,从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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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解其带给社会的不稳定因素。使用法律制度促进社会弱势群体的就业,可以在保证社会人力资本存量的同时,还能增加社会人力资本。针对失业人员、下岗职工,要从制度上为其创造就业平台;针对残疾人员及其子女,要为其提供一定的就业优惠,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改善其社会环境。 参考文献:

[1] 刘尚洪,韩弘峰.社会弱势群体的法学向度新论[J].前沿,2009,(4):160-163. [2] 韩弘峰,刘尚洪.社会弱势群体保护的法学图式新探[J].商业时代,2009,(18):59-60.

[3] 薛然巍.社会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J].行政论坛,2009164):72-75. [4] 胡晓飞.法学视角下的社会责任定义的溯源分析[J].法制与经济(中旬刊),20103):1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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